一、使用伪基站属于什么犯罪?
使用伪基站属于刑事犯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
从事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构成的犯罪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构成的犯罪规定了8种罪名,对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组织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等,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严惩,提高了违法成本、压缩了犯罪空间。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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