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一、克扣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有用吗?
当然有用。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是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争议,争议一方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关进行处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劳动纠纷中,必须劳动仲裁前置。
所谓劳动仲裁前置是指: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一方,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机关解决。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指劳动部门下设的专门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的部门。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居中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1、为防止遗漏应主张的合法权益或表述不清楚影响胜诉,建议请专业人士代笔。
2、如果劳动关系是劳务派遣性质,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请注意被申请人应是两个主体,一是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二是实际提供劳动的法人。如果实际提供劳务的主体是个人,则只列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
3、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请注意在时效内申请。
因此,不管是员工还是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必须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注意以上格式要求。
二、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调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争议,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目前是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适用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法院审判程序。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设立类似调解委员会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必经程序。
地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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