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八十三条具体内容是公安机关必须要拿出拘留证才可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一、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二、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定的紧急情况只有七种,后面没有“等”字,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了这七种情况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三、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批准逮捕公民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拘留只是对应当逮捕的人在申请批准逮捕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
多长时间属于“临时”呢?正确答案是——三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限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拘留超过三日的必须有特殊情况,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调查取证,证据还没有拿到。
延长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长批准。不是一定要延长4日,公安局长只能批准延长1日、2日,最多不能超过4日。
197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代表们认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内确实无法完成调查取证任务,因此增加了一条“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局长批准将拘留期间延长至30人,仅限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种情况。
无论什么情况,30日满还没有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必须放人。
公安机关任务应当逮捕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等待检察院批准期间,被拘留人继续羁押。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拘留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等待批捕时间不得超过7日。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
公安机关在拿出拘留证之后才可以限制犯罪主体的人身自由,并且此时犯罪主体只能被关押在看守所,对于此类购买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限制的情形,公安机关必须要在其拘留期间,就侦查获得足够定型的证据,然后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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