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2:18 458 人看过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4-17

执行日期:2007-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或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说服教育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第三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并以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履行行政复议调解职能。

第五条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进行直接调解,但由有关基层行政机关调解或解决更有利于化解纠纷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发出《责令限期解决纠纷通知》,指令有关行政机关限期解决。

第六条行政复议调解坚持自愿、公开、合法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听证、证据交换、公开调查等方式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征求争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分清责任、说服教育;

(四)达成和解。

第九条申请人与第三人和解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条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经调解相互理解并信任的,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调解,并把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不按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出的《责令限期解决纠纷通知》积极履行解决纠纷职责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继续履行,经两次责令仍不履行或因工作不力致使纠纷升级、激化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该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每年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其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3: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复议调解相关文章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萍府发[2006]3号发布日期:2006-3-16执行日期:2006-4-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萍乡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统一、协调、合法、有序地开展,根据《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稽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施行行政复议稽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稽查工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总稽查具体负责对县(区)行政复议机关、市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稽查。第四条行政复议稽查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
    2023-04-24
    126人看过
  • 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05]12号发布日期:2005-4-23执行日期:2005-4-2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依法及时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行政复议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行政复议的其他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必要时,可组织质证。(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2023-04-24
    497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政办发〔2006〕100号发布日期:2006-10-24执行日期:2006-10-2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为了规范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申请(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二)审查
    2023-04-24
    230人看过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2005]53号发布日期:2005-8-9执行日期:2005-8-9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九日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2023-04-24
    276人看过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07〕20号发布日期:2007-3-12执行日期:2007-3-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三月十二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为了规范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申请(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
    2023-04-24
    400人看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状态:失效发布日期:2002-03-25生效日期:2002-03-25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04-23
    48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复议调解
    相关咨询
    • 关于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
    • 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怎么规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1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7条有什么规定么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7条如何规定的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4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9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