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便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包含两个方面:信托的内部关系与信托的外部关系。前者是信托关系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信托关系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论是信托的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无不围绕信托财产为核心展开受制于信托财产的独特法律地位。
从委托人角度看。委托人一旦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从而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看,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仅仅是一种名义上、形式上的所有权。他仅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无收益的权利,不仅如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也不像对自己的固有财产那样拥有绝对的、仅受自己意志支配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相反。受托人必须受信托目的的约束,必须以受益人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因此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具有强烈的脱离化倾向,从而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存在明显的分别。从受益人的角度看,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利益,即具有实质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只有在其根据收益权所享有的信托利益请求权实现以后才能得到实现。因此,信托财产并不是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这种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财产的特性,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财产实际上是为信托目的而存在的一种目的财产,而非任何人的财产。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相关安排,使得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使债权人与受益人之间利益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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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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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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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与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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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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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特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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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独立与信托公示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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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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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相对独立性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01、合伙企业债务抵销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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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性质及归属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13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的变化、甚至破产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除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除佣金以外的信托利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总结:信托财产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现金、金融资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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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以什么为定义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09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有: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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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什么含义?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7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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