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产和工厂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谎称急需周转资金等,飞达起重工具厂投资人徐国飞向北京某公司借款3500万元,在还款145万元后逃跑。记者上午获悉,最高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徐国飞无期徒刑。
47岁徐国飞是浙江省余姚市飞达起重工具厂投资人。
一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5月间,徐国飞向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隐瞒其与妻子名下的房产及工厂已经抵押的事实,用房产及工厂作为担保,以经营需周转资金和设立公司需注册资金为名,先后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该公司3500万元,后逃逸。
案发前,徐国飞归还电器公司145万元。
徐国飞供述,2012年初,他通过朋友找到魏某,称其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魏所在的电器公司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息为20%,并承诺以其在余姚市事实上已经抵押过的三处房产及工具厂作为抵押。他向魏某公司借了2000万元,对方分两次将2000万元汇到其账户。
他拿这些钱还债。过了三个月,他向对方支付了100万元利息。
2012年5月,因为欠钱,他再次以相同的条件向魏借款150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后来因为没有钱还给电器公司,且其他债权人经常催债,就带着家人跑到上海躲债。
魏某证言显示,因为自己看过对方的房产和工厂,很相信徐国飞,且徐国飞也很着急,称很快会还钱,因为自己不太清楚如何办理抵押手续,因此,上述借款均没有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无果,魏某找不到徐国飞了。
2012年7月25日,魏某到余姚市后发现徐国飞全家都消失了,他的工厂已全部被查封。
接到报案后,门头沟公安分局将徐国飞列为网上逃犯通缉。2013年7月10日,上海警方发现徐国飞暂住在上海市闸北区,将其抓获。
一中院审理认为,徐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徐国飞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徐国飞不服,向市高院提起上诉。最终,市高院驳回徐国飞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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