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今年最高法院党组专题研究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王胜俊院长强调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执行,副院长黄松友指出:执行工作要以实现结果公正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执行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主要应当看在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最大限度地得到了满足。迅速、及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作为每一名执行人员所追求的目标。此举关乎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的形象,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必须切切实实地更新执行理念,因为执行理念是我们行动的旗帜,决定着行动的方向,是执行的动力,决定着我们执行之路能够走多远。
法律至上,依法执行就是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的执行环境,部分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有的部门、有的人往往以维护稳定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或放弃执行。法院也逐渐习惯先做稳定性审查再决定是否执行,在维稳这个紧箍咒下,依法执行尚且屡受指责,更何况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执行权威。一些法院越来越不敢行使执行权,变强制执行为和解执行,不能和解执行则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此类靠牺牲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来满足被执行人的不合理要求,从而换取表面的稳定,实属饮鸠止渴,解困一时,势必后患无穷。
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本来是实现债权的程序。在法治社会里,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两者并不矛盾,在扬弃自力救济,进入公力救济之法治时代,人民法院应以司法权保护私权、确认私权,主客观条件具备时及时强制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否则,司法权威何在?纵观近年来的涉诉涉执信访案件,多数是因为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得到及时合法有效的保护而起,诱发社会矛盾,乃至跑省、进京上访。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执行就是维护社会稳定,要在全社会树立这一执行理念。执行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对私权的保护和权利的实现。所谓的考虑到地方部门利益、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计等等,虽有道理,但是法官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法律。譬如,生存权是宪法权利,而新的宪法修正案同样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生存权都成为宪法的权利,两者之间没有谁优先谁的问题,解决困难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问题,从法理上讲,主要应该靠政府的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牺牲债权人的的利益;尽管下岗问题、稳定问题、生存权问题都是敏感问题,但是,诸如特困群体案件、农民工工资案件,如果有法不依,执行不力,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岂不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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