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具体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21:13:03 218 人看过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是:

1、区别是:

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押转移财产的占有,留置则是早已合法占有。

2、联系是: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者都是担保物权。

因为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此外,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无效,当然也可能有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况。

一、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主债权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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