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qq、张zz与王xx继承案的批复
(1985年11月20日(ssss)民他字第dd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8月1日关于张qq、张zz与王xx房屋继承纠纷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及附材料看,双方讼争的房屋,系张xx与其妻张陈氏、妾王xx、儿媳李xx等人所共有。张陈氏、张xx先后于1938年、1950年病故。1949年张xx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1951年张qq等3人又将房屋作为张xx个人遗产办理了继承手续。但有关当事人对房屋并没有进行分割,长期以来仍为王xx、李xx等人共同使用。1959年王xx、张ee与李xx、张寿有分居时,双方共同商定:正东房3间由王xx、张ee居住,东厢房出租,租金由王xx收用;正房西3间由李xx、张qq居住,西厢房出租,租金由李xx收用。文革期间,共同申请交公。1981年落实房屋政策发还时,双方为王xx的赡养问题引起对房屋产权讼争。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研究认为,讼争人双方于1959年分居时,实际上已对共有房屋作了分割,而后各自独立行使权利已20余年,互无争议。此案应依法确认1959年析产有效,不宜再以房屋继承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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