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因城市建设确须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拆除,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二、办理材料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不提交。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不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关拆除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核原件。复印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址:http://wsbs.hizho.gov.cn/portal/onlineService/qybsIndex.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意见书》。
窗口办理流程
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人防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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