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怎么处理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20:13:26 451 人看过

业主撤销权的处理是只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认为业主团体作出的决定妨害了其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一种司法补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一、民法典业主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性质上来讲,业主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与一般形成权不同的是,业主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最终由法院判决生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且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如业主超过一年未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则享有的撤销权消灭,无权再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

既然是业主撤销权之诉,顾名思义,其适格原告自然为业主。那么什么是业主呢?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业主自然就是购买商品房的人。事实上,法律对业主的定义有明确规定,业主是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而所谓建筑物专有部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能够独立、排他使用;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也就是说,除了房屋,满足以上三个特点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也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其所有权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业主。

二、业主撤销权撤销范围是什么

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

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一)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二)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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