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代理有什么特征以及连带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11 21:12:55 360 人看过

共同代理的特征是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理权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共同代理的需要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委托书授权不明、共同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以及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一、共同代理有什么特征

共同代理的特征有三个,分别是:

1.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是由其父、母二人共同行使的,这就属于共同代理。如果是代理人为一人而被代理人为数人,则不成立共同代理。

2.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权平等地属于数个代理人,由数个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经过全体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如果其中一个代理人未经其他代理人的同意而擅自行使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无效。

3.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因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共同代理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共同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共同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三、民法典的共同代理有哪些规定

共同代理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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