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无罪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08:41:47 98 人看过

案情介绍:2002年4月25日夜河南周口淮阳许湾乡某村的一户人家起火,屋内睡觉的两位老人死亡,法医鉴定二人系起火室内缺氧窒息而死。警方认定系故意放火所为,最后把目标锁定在和死者有矛盾的张A身上,此时张A已经没有音讯,警方更加怀疑系张A所为。2004年11月警方在湖北襄樊将张A抓获,此后张A作了有罪供述,2005年6月8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判处张A死刑,张A以其没有故意杀人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下做出的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下面是二审的辩护词。

辩护词

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常伯阳律师为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张A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二审参考:

(一)一审证据不足,证实张A故意杀人的证据漏洞百出,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1、死者张B的女儿张C的证言证明案发前两天看见张A从村民黄D家出来纯属子虚乌有。

经查许湾乡**村没有黄D这个人,2005年3月8日公诉机关的补充调查也没有进一步核实有没有黄D这个人,如果真有黄D这个人也应该找到黄D进一步核实案发前两天张A是否去过黄D家。因为张C是死者的女儿,证人和死者之间有很明显的利害关系,对其证言提到的事实进一步落实是很有必要的。

2、左F证明案发后的那年年底在其门市部门口碰到张A的亲戚李E,听李E说案子是张A干的,左F说那是他瞎编的。

左F说听李E说案发当天晚上10点多钟李E给张A一百元是编造的。因为案发的时间是夜里11点钟,如果案子是张A干的晚上10点钟张A无论如何也不会在周口,这也说明左F这个证言是不可靠的。对于李E是否说过这样的话,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供李E的证言来证明其对左F说过类似的话。公安机关曾出过一个证明材料以证明曾传唤过李E但没有传唤到,这纯粹是在造假,事实上李E曾被公安机关传唤,而且公安机关以李E包庇张A相要胁说要拘留李E,诈取了李E4000元钱才让李E回家。辩护人对李E进行了调查,李E讲他不知道那个案子是不是张A干的,也从来没有跟左F说过案子是张A干的这样的话。辩护人同时又找到了左F向其核实其以前所作的证言,左F说他以前对公安人员所说的都是胡编的。

3、案发前张A到底有没有在**路口东边的那个加油站买过柴油,是否在**市场西边的一个小干店住过没有核实,不能确认张A的供述是真实的。

张A是否在那个所谓的加油站买过柴油没有进行核实,是否真的在那家加油站买过两瓶柴油也无法确定,更无法确认张A的供述是否属实。况且买两矿泉水瓶柴油加油站是否卖给他也是个问题。是否在**市场西边的一家干店住过没有核实也无法确认张A说的是否属实。因为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嫌疑。

4、王G的证言没有任何证明力。

曾经和张A关在一个号子的王G的证言并不能证实案子是张A干的。只能证明张A是涉嫌放火杀人被关进来的。2005年3月11日公诉机关对王G的调查笔录是这样记的:问:你是否知道张A是何时因为啥进来的答:我记得三个多月前他进的我住的狱号,听他说他是因为杀人而进来的。这些话只能证明他是涉嫌杀人而进来的,并不能说明张A是否真的杀了人。

5、证人李H对其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提出了质疑。

李H系张A的妻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曾说过:这月初十张A回到家第二天离家出走这样一个事。辩护人曾找李H求证,案发时张A是否回过家。李H讲,张A是那年阴历二月初十走的。公安机关问她时他说的是二月初十不是案发时的那个月的初十。她也没仔细看笔录,不知道他们怎么把二月记成了这月。

6、至于张A是否雇用王动力加害张I兄弟这个事情目前还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王动力所谓的录音没有当庭播放,所以不知道这个录音是否真实存在,张A自始自终都不承认拿五千元钱让王动力加害张I兄弟这个事,也表示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录音。所以是否存在雇用王动力杀人这个事实还无法确定,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这个事实,也只能认定张A有加害张I兄弟及家人的动机。

7、整个侦查过程没有让张A进行过现场指认,从程序上存在很大瑕疵,因而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8、张A自述他被抓后遭遇刑讯逼供被迫作了有罪供述,并展示了其手腕上的伤痕,所以张A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获取的应当排除不足以采信。

(二)张A没有作案时间,应当排除其作案的嫌疑。

根据张A的辩解案发时他在湖南永州修高速公路,当时的工头是许湾乡小王庄的王J。辩护人随即找到王J进行了解,王J肯定地说张A是2002年二月去找他的,,阴历阳历记不清了反正比现在这个时节要早。(注:现在指辩护人找他调查时的月份,调查时的日期4月10日),在永州大钟桥乡修高速公路,吃住他们都在一起,王J同时强调张A一直没有离开过工地,直到六,七月份活干完了,张A才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A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应当判决张A无罪,另外根据辩护人调查张A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可以排除张A作案的可能,也应当依法对张A作出无罪判决。

2022年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一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之委托指派刘xx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调查案情,会见被告人,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感觉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后主动要求他人代为报警,且在探望其母后主动回到案发现场,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有关规定,在被告人供述和证人王波的证言中均已证明了该事实。另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自首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存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幅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根据1999年最高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被害人三番两次的欺压被告人,与被告人之妻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欲将被告人之妻带走,且在事发当日,酒后多次电话骚扰,被告人在不予理采后,又采取到被告人家强行跺门并打骂被告人等手段无故寻衅滋事,激起被告人的愤怒,最终诱发本案。在该案中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在起因上,被害人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是造成双方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否则势必会引起司法的不公正及对犯罪人的不公平。

(三)被告人王某属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

投案后,被告人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的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看,本案属事先无预谋的犯罪。

首先被害人三番两次的欺压被告人,与被告人之妻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欲把其妻带走,被害人的恶劣行为已超出一个正常人所能容忍的限度,致使双方长期存在矛盾。在被害人再次挑衅时,被告人基于义愤而作出了极端的抉择。其次,从案卷中可看出,被害人身材高大,被告人相对弱小,被告人由于恐惧再次遭受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心理,而不计后果的将其杀死,其主观目的是不想再受被害人的人身和破坏家庭的伤害,基于上述两点足可看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实施了极端行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其一贯表现良好,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在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犯罪后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故其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另从一摞全村老少的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的请愿书中足可算出,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同周围邻居相片和睦,是个品行端正无人不夸的老好人且其在遭受被害人三番两次无故滋事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激愤杀人,故其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程度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此致

辩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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