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苏最新拆迁安置政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0 19:21:10 423 人看过

2022江苏最新拆迁安置政策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进

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0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探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最新动态
    反映或控告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有条理逻辑。还要附上有关证据,使之有证明力。(一)说明房屋为什么是自己的。是自己购买、自建、继承、馈赠、福利分房等,哪些人可以证明。如有证明人的证明,应复印后附上;(二)说明房屋的所有权是经过哪个部门批准的。如果有使用证应把复印件附上;(三)说明房屋是什么时间被他人或部门占用的,占用的经过是怎样的,哪些人可以证明。如有证明人的证明,应复印后附上;(四)说明房屋拆迁中发生了哪些事,有没有人找自己调查了解过情况,自己是如何反映的,调查人员是怎样答复的。如果有材料应付印附上;(五)说明房屋被占用后做了什么,拆迁后谁去领取了拆迁款,领取了多少;(六)要求和主张。把拆迁款返给自己。惩治涉嫌贪腐人员。哪几种无证房拆迁有补偿1、祖业产目前,城市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仍然存在祖业产,五、六十年代遗留下来的,虽然没有证件,但是它们是合法存在的,应当予以补偿。2、历史原因七十年代到
    2023-07-04
    331人看过
  • 江苏2022退休工资调整新政策
    江苏2022退休工资调整新政策具体如下:1、定额增加27元;2、养老金挂钩增加1.2%;3、缴费年限挂钩15年及以下每满1年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每满1年增加2.2元;25年以上每满1年增长3.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4、高龄退休人员倾斜标准满70岁不满75岁增加20元;满75岁不满80岁增加28元;80岁以上增加36元。跟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对比,江苏的定额调整下降、养老金挂钩调整比例持平,缴费年限挂钩下降,倾斜调整下降。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
    2023-08-09
    474人看过
  • 江苏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2021针对于小产权房的新政已经有明文表示禁止私下交易买卖的行为,而且所刊登的通知要求集中处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使用建设用地,并且各个政府需要加快地籍的调查,需要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就目前来看小产权房虽然有很多城市仍然在继续流通,但因为始终得不到国家的认可,所以终将会被取消,至于目前在完税之后是否能够成为普通房屋还没有明确的回复。小产权的房屋因为价格会比商品房要低很多,所以受到了不少购房者的喜爱,针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足的购房人群来说,尽可能的选择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一旦面临拆迁或者是其他的情况,拥有房屋所有权能够享有正规的补偿,但如果购买的是小产权的房屋,只能够行使对于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一、农村小产权房买卖风险1、法律风险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
    2023-03-29
    51人看过
  • 高新区拆迁安置政策的解读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济南高新区房子有质量问题找谁?首先看房屋质量保修期有没有过,要是没过,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房屋质量评估应找专业机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申报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备案。房屋质量争议当事人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评估报告。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将在评估机构中指定。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评估机构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于评估机构的监督也将加
    2023-07-04
    495人看过
  • 江苏省的拆迁政策是什么
    江苏省的拆迁政策是什么?2014年,江苏省房屋拆迁新政进行了详细修改。2010年,江苏省房屋拆迁新政提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不再强制确定补偿标准,对矛盾集中的地区推迟拆迁。2010年,江苏房屋拆迁新政要求,对没有拆迁计划和安置计划的,一律不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2010年,受省政府委托,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周游向出席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委员作了江苏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报告,并重点讨论了下一步拆迁中的一些政策问题。周游在报告中表示,江苏省将积极开展“阳光拆迁”,广泛开展“安全拆迁”活动。政府不再直接干预或强制确定拆迁补偿标准,而是由被拆迁人承担相应的拆迁活动。对矛盾集中地区推迟拆迁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据介绍,今年江苏省城镇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下降30%以上。各地在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时,必须确保与当地固
    2023-05-31
    466人看过
  • 拆迁安置政策中的异地安置政策研究
    一、拆迁安置方式1、产权调换;2、作价补偿;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二、拆迁安置的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有哪些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1)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2)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3)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实需要安置住房的;(4)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
    2023-07-03
    273人看过
  • 安置政策解读:拆迁异地安置
    实际上,异地安置为社会、法律名词,异地一般是相对于当事人目前的地区或区域,安置,使人或事物有着落。异地安置就是使人或事物在目前的地区以外的地区或区有着落。异地安置涉及社会保障、转业军人安置、拆迁安置和举报人安置等问题。拆除房子后就地重建后分配叫原地安置,换个位置当然叫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和原地安置没有原则性的区别,因为最主要的是还原的房屋价值要被拆迁人认可。比如:就地还原60平米,房屋价值30万;若繁华地段还原50平米,值30万;稍偏远地段就要还原80平米,也值30万。以上情况就是拆迁异地安置。拆迁安置房有什么风险拆迁安置房有一个上市交易的期限,购买时如果还未到期限,则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更,原房主可以将房屋卖与其他人,造成一屋二卖的纠纷,还可能因为原房主在外面欠款,导致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等,发生以上情况时,购房者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只
    2023-07-05
    430人看过
  • 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商品房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一、绍兴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二、拆迁安置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买卖拆迁安置房要注意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
    2023-02-27
    308人看过
  • 拆迁安置政策之问答
    拆迁安置是指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拆迁问题集锦:实施征拆新政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维护广大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行城乡统筹、减少和解决由征地拆迁引起的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推进征拆安置工作,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征拆新政的精髓是什么?答:1、切实提高征收补偿标准;2、室内外设施实行包干补偿,避免人为随意操作;3、对一切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4、将拆迁群众实行农转非,纳入社保,根本上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5、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将拆迁政策、补偿数据、补偿资金三榜公示,阳光操作;6、各项拆迁工作和拆迁户的户口户型以及合法面积的认定等,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操作。什么是货币安置?答:征收货币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即对拆迁群众先转为非农户口,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社保,给拆迁户每人8万元的购房
    2023-04-23
    344人看过
  • 浙江2022汽车补贴最新政策
    一、车补贴政策2021车补贴政策把2022年到期的车补贴的政策又延长了两年。该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刺激消费者能够积极地使用新能源汽车,所以做出了以下这些新的政策要求:首先车补贴的对象必须是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其次其购买的车的销售价格不可以多于三十万元,否则是没有车辆补贴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做法,为避免补贴资金大量流向奢侈消费,综合考虑我国消费者购买力水平、产业发展等因素,此次政策要求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具体执行过程中,四部委将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以及产品官方指导价等信息作为参考依据。有关部门将把此纳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清算核查范围,对存在违规操作套取补贴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鼓励“换电”等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对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执行30万元限价要求。
    2023-03-04
    492人看过
  • 郑州安置房最新政策
    拆迁安置房
    1、符合设计规范;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进行换算的,具体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2023-03-31
    116人看过
  • 最新的浙江农村拆迁政策的调整
    一层不变的政策是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所以政策法规需要根据现实情况适时而定,拆迁补偿政策也是如此。各地市的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人民的现实生活情况,适时的修改拆迁补偿办法中的有关内容。那么最新的浙江农村拆迁政策都做了哪些调整呢?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
    2023-05-22
    71人看过
  • 2023年江苏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
    2014年江苏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2014江苏房屋拆迁新政策做了详细的改动,2010江苏房屋拆迁新政策提出被拆迁人可选择补偿方式、不再强制确定补偿标准、矛盾集中地区暂缓拆迁等条例。2010江苏房屋拆迁新政策要求对没有拆迁计划,没有拆迁安置方案的,一律不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坚决不准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可选择补偿方式2010年,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周游受省政府委托,就该省城镇房屋拆迁情况向出席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们作了汇报,并就下一步拆迁中一些政策问题作了重点介绍。不再强制确定补偿标准周游在汇报中说,江苏省将积极推行“阳光拆迁”,广泛开展“平安拆迁”创建活动。着力转变拆迁管理方式,从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转变,政府职能部门不再直接干预或强制确定拆迁补偿标准,而是由拆迁人承担相应的拆迁活动。矛盾集中地区暂缓拆迁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控
    2023-06-12
    203人看过
  • 拆迁安置独生子女政策
    现有的拆迁补偿条例没有对独生子女补偿作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还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没有法律规定对独生子女补偿。
    2023-03-20
    45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江苏安置房司法强拆政策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11
      关于安置房拆迁怎么补偿主要分两个部分来讲,首先如果是第一次房屋拆迁后自己获得的安置房,现在又面临拆迁,可按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种情况,自己不是安置人员去购买的安置房,并已经居住,现在面临拆迁,根据合同约定,拆迁补偿款由原房主所得,购买人在向原房主索赔。实践当中,安置房买卖问题比较复杂,会涉及到房屋过户交易等纠纷,如果遇到安置房购买,需谨慎签订合同或合同内提前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避免后期不必
    • 江苏XX新征地拆迁新政策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20
      1、拆迁方式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拆迁补偿款;装修补
    • 上海浦东新区拆迁安置政策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8
      1、农村宅基地的征用拆迁安置,一般是按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不按照实际居住人口更不按照户籍人口安置。2、所以你不能列为征用拆迁安置对象,你丈夫和孩子也不能的。3、但是各省和当地农村的宅基地征用拆迁安置政策也有特殊情况的,那你就要了解上海浦东地区的宅基地征用拆迁安置有没有特殊政策规定了。
    • 安徽农村户口迁入江苏苏州新政策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2-02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 江苏产检假有多少天2022最新政策
      青海在线咨询 2024-04-18
      江苏产检假有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