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七号别墅被附近居民怀疑为性服务场所,向北京市公安局举报,6月2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包围七号别墅,逮捕了30余人。经查这里的客人,多数是回头客。
(于是),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的干警们在七号别墅蹲守了将近两周,由一位女警负责接电话,当对方问到是否营业时,她告诉他们一切如故欢迎光临。别墅保安也面不改色地放行,唯一不同的是从那天起,(老鸨)刘A和张A再也没有出门迎客,但是,多数来客忽略了这个细节。到6月中旬警方收队为止,共逮捕了约56位客人。(潍河著《北京大案》,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131页)
这样的执法方式在司法现实中似乎并不少见。那么是否合法呢?
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圈套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与否,一直是多年来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这其中可能有它的正当性一面,问题在于衡量正当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这是最关键的。
对这种圈套行为,世界各国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意诱导型。指的是行为人本身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而是执法人员通过言语上的劝说,或者行为上的暗示,使之萌生了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另一种是机会提供型。行为人已有犯意,只是他还没有实施犯罪的机会。而圈套的设计者提供了一个实现犯意的机会,使之进行了犯罪。通常情况下,第二种被认为是合法的,第一种是非法的,要加以排除。
在这个意义上,北京警方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从法律上分析,还是要严防钓鱼式执法,因为这是有血的教训应引以为鉴的。
2008年3月7日中午12时左右,上海奉贤交通女协查员陈素军在收集黑车非法载客的证据时,在车内被黑车司机雷A(安徽人,因家贫13岁辍学,来上海想开出租,但因外地人在上海开不上出租车,而选择开黑车)连刺两刀身亡。而她被刺的地点,正是执法部门伏击黑车的地点。该协查员一直没有稳定的职业,生前靠替执法部门当鱼饵为生。钩子是当地运管处为查黑车雇请的诱饵,他们每钓鱼成功一次,可获奖金500元。黑车司机被处1万元罚金后,可继续上路。
从行政处罚法理论上分析,这种钓鱼式执法与诱惑式执法(是指享有行政调查权的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获取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证据,而使用引诱的手段,使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行政违法活动的行为)似乎并本质差别,但因增加了替执法部门当鱼饵的钩子,我国现行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将该种行政处罚界定为违法。
但从上海雷A这个案件看,法院对这种钓鱼式执法是不支持的。黑车司机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他因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缓。之所以不立即执行,尽管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鉴于雷A犯罪为一时冲动作案,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评论普遍认为法院对钓鱼式行政执法方式持否定态度所致。执法程序不合法,难能说执法正当,但公民生命受法律保护,权衡之下,法院才给出了这种衡平判决。
前事不远,足为殷鉴。
其后2009年的上海孙中界事件案发,引起全国民众的强烈愤慨,因为这种倒钩式执法伤及了公众的道德底线,使普通民众坠入了人人自危的生活困境。
我们知道,在非法营运类案件中,往往只有简单的证据,如执法人员的单方笔录等(被处罚人往往拒绝签字),这就给外力判断陷入困境。出于国家对公权力的信任,出于节约行政成本和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我们往往更多信任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所属人员的证据。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法监督环节来说,没有确切证据,很难对违法必究犯纪的无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约束。
可以肯定地说,上海钓鱼事件中,如果没有孙中界的自断手指以证清白,没有网络曝光、舆论发酵、媒体跟进、权力机关处理的网民曝维权模式,相信孙案难以昭雪,至少难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迅速解决。
我们无语,我们心痛。
就我看来,目前对警察圈套还是从严控制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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