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8:22:16 437 人看过

先诉抗辩权,又称先诉利益,是指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不先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时,担保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这是一般担保人专属的抗辩权,是基于一般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由一般担保人直接获得并专门享有的抗辩权。我国建立了一般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以有免责情形吗

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

不难看出,可以免责的担保人,身上都有一种特殊性。所以,还是要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承诺须谨慎。即便是亲朋好友打出“同情牌”,以怜悯姿态请求你成为担保人,你也应当理智为先,冷静抉择。因为在法律的束缚下,一旦签订了担保合同,你的人生路便会与债务人捆绑在一起,直至债务偿清。

当然,对于关系太过亲近的人提出的请求,都属请求简单,推脱太难。如果难以拒绝,万般无奈之下扛起了担保人的担子,不如选择风险相对可控的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妙处在于,贷款还不上时,债权人会优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会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相当于,担保人控制了债务偿还的局面,缩小了债务承担的面积,有着拒绝扮演“冤大头”角色的先见之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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