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11岁的童童(化名)被父亲褚某关在家里3年之久,不能见人,无法上学。他的遭遇已经引起新疆有关方面重视,但救助工作却陷入僵局。
据称,童童1岁多那年,母亲因患忧郁症自杀身亡。据家里人说,母亲的死使童童的父亲褚某深受打击。在失去工作后,褚某开始封闭自己,还把刚上
小学二年级的儿子童童强行从学校拽了出来,从此过起了与世隔绝的生活。褚某不让任何人到他们家,包括自己的母亲和继父,也不允许童童和任何人说话。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三年来,校方、居委会以及童童亲属的相关解救工作均告失败。面对“解救者”,童童父亲的理由是“我自己教”或并不需要帮助。时至今日,“童童事件”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不久,由自治区妇联、团委和街道办、居委会等组成的调查组又去褚某家做工作,结果还是吃了“闭门羹”。
从这件事情上不难发现,如何有效“解救孩子”,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道难题。在这里,我们需要有效“解救”的孩子,实际上又并不只是“童童”这一个孩子。由于家长的观念原因,很多人将孩子视为自己肉体或精神上的私有之物,从而想打即打,想骂即骂,甚至想剥夺孩子的人身自由,就剥夺孩子的人身自由,致使一些孩子被迫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在街头的“弃儿”。在对自己的权利保护上,孩子很少能够有自己的发言权,所谓“儿童权利最大化”成了空言。因而,要“解救孩子”,从制度建设层面而言,要积极完善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成监护精神的转变。
有学者指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褚某的行为剥夺了童童的人身自由权和受教育权,已经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可否认的是,根深蒂固的宗族思想和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过分倚重亲属监护”的特征。它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当亲属监护失灵时,组织监护也常常因为“组织监护人不适合”而难见成效。譬如说,今天大多数单位与未成年人的父母只具有普通的劳动雇佣关系,并不承担监护义务,而一些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样因为没有专项资金或人手短缺而无法接手。所以,从这方面说,有必要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国家监护制度,严格执行监护监督与惩戒。
此外,我们的社会救助机制还有待完善。为了解救童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社区心理救助机制的建设。就在前两年,哈尔滨一位母亲因为生活不尽如人意,“受到了伤害”,终日躲在自己家里。
同样是因为害怕自己和女儿受到外面世界的伤害,索性钉死房门从此足不出户,只在阳台上戴着面罩吊取食物,与女儿一起过了十五年与世隔绝的时光。如有心理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易出现情绪障碍的高危家长中,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情绪和精神障碍的家长认真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如果经检查认定褚某有心理疾患,不具备监护人资格,童童亲属或居委会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变更童童的监护权。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父母之爱必须服膺于法律之爱。不可否认的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不少父母仍然抱持“父母有恩论”的陈旧观念,将孩子视为自己肉体或精神上的私有之物,任意剥夺孩子正常的权利,显然,这有悖于一个开放社会的正常家庭伦理。与此同时,还应该看到的是,每个孩子都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他们的成长,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成长。
在此基础上,我们相信,政府不遗余力地担起监护儿童之责,即是担起未来之责。
儿童意外事件与家长的监护责任的直接关系
儿童意外事件与家长的监护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家长是不能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的,与家长是否履行了监护责任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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