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化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弊端,因此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应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那么确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笔者认为影响和决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因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目的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所要解决的纠纷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行政诉讼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样的目的,使得行政诉讼在证明标准上对行政机关要求要高一些,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证明标准则要低一些,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至于被强大的行政权力所湮没。
在三大诉讼中,刑事审判的本质是通过司法权对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最严重的利益冲突的法律裁决,国家以严厉的手段对罪犯予以惩戒,犯罪人可能面临的后果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而且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甚至被剥夺生命,因此刑事诉讼本身所涉及的利益的性质决定了要采用高度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由于私权的争执而引起的。这种诉讼所指向的多是财产性权,即使民事案件出现误判其后果也远不能与刑事案件相比,诉讼的成本及纠纷的持续对秩序价值的危害也要求国家尽快结束诉讼。过高的证明标准显然不利于及时终结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所要解决的纠纷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主要集中于财产性权利,对相对人人身的侵害最严重的是拘留,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名誉等的损害比刑事处罚所带来的后果要轻得多。但与民事案件相比,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人身强制是民事主体无权实施的,其后果也比民事纠纷严重得多。行政审判所具有的司法审查性要求行政主体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行政管理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要求行政主体要有较大的裁量权,过高的证明标准可能使行政主体过分谨慎地行使职权,不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所以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但应比民事诉讼高。
二、行政案件的类型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虽然这么多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其差异性也是不可忽视的。从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角度分类,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行为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行政程序的启动方式分类,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应当有不同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确定统一证明标准是不科学也不现实的。相比较而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证明标准要高一些,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裁决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低一些。严厉行政处罚案件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而一般行政裁判案件和行政许可案件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三、证明的难度
对于证明的难度有两个层面上的理解:一是不同的案件证明的难度不同,这是由于行政管理实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决定的。对于调查取证较困难的案件,可以确定较低的证明标准,对于取证较容易的案件,可以设定较高的标准,这样一方面能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能降低行政诉讼的成本。二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能力不同。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具有绝对优势掌握做出行政行为时的事实和证据,故应为行政机关的举证设定较高的标准,而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调取证据的难度较大,故应对其设定较低的证明标准。这也是基于诉讼平衡性的考虑。
四、行政诉讼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的大小
一定的诉讼行为,会引发一定的诉讼结果。不同的诉讼行为引发的诉讼结果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反映出事实本身不同的重要程度。诉讼结果越严重,事实本身就越重要,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也就越大,适用的证明标准也应该越高。行政诉讼结果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作出处分,有的涉及的权益是巨大的、甚至有时比刑事处罚影响的权益更大,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象这样涉及行政相对人巨大权益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自然应当高。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诉讼,适用的证明标准就低。
五、举证责任的大小
为了保持诉讼的平衡,就要使有能力提出证据的负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是显而易见的。一方是强大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而且这种行政权是具有强大执行力和既定力的。他能够掌握很多行政相对人根本没有办法掌握的证据。因此,在行政诉讼中,除了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合同等少数的行政行为需要行政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外,其他的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都在行政机关。这样,行政机关也就需要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
六、诉讼的价值追求
在现代诉讼中,公正、效率是任何诉讼都必须具备的价值追求。公正作为法律的第一生命,是诉讼价值的首选,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计成本地忘我追求。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投入活动,在进行一种诉讼时必须考虑投入的成本与产生的正义的比值,以及人们对这种正义的期待程度,从而对公正与效率的比重进行合理的搭配。当如果在诉讼中的投入超过或等于权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权利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本身来说就毫无意义。所以民事诉讼的价值结构中,效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满足一定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证明标准,适时结束诉讼是符合效率追求的。
在行政诉讼中,公权力对私权力所具有的压倒性优势极易造成对相对人权益的侵犯,而且这种侵犯的权益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人身权。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总体上要求其将公正性放在优先位置,所以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理应高于民事诉讼,但从保护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其证明标准又不需要达到刑事诉讼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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