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适用特殊的涉外管辖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除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外,还适用以下特殊的的管辖规则:
1.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二、涉外合同中的管辖法院存在瑕疵怎么办
当涉外合同中的管辖法院存在瑕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共同商定另选管辖法院,并签署书面协议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提交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管辖裁决。
3.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在另一个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原本的管辖法院有可能被认为没有管辖权。
三、涉外合同管辖权可以约定吗
涉外合同的管辖权是可以约定的。涉外合同可以约定处于境内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合同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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