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增设了拘留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21:37 261 人看过

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而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这引起了许多人的误解,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一种法律的倒退。

实则不然,两条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并无冲突,它们规定的是两种不同行为情况下的处罚措施。为辨明两条文之间的区别,衔接好新修订的《环保法》与两高司法解释,本报集纳了相关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详细解读。

如何鉴别暗管、渗井、渗坑?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通常都是涉水企业。涉水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酸、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病原体或其他高浓度污染物。由于这种废水比较难处理或处理成本高,企业可能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进行非法排污。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非法排污管道。

渗井,是指利用自流或高压注入方式将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水体的废弃方式或利用专门的水井或裂隙、溶洞废弃污水。

渗坑,是指能够排放、输送、贮存超标废水的天然或人工的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

新法实施后,有何不同?

这次新增加的规定,将特定的几种行为引入治安拘留,这是立法机关针对环保管理违法比较突出的情况提出的新制裁手段,范围是特定的,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别。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

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郑州大学马教授介绍,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刑罚。

二是处罚适用的前提不同。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只适用于一般违法的人;而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的人作出的刑罚。

三是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依据是行政法;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刑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四是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行政拘留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处罚。

五是处罚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刑事处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

六是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拘留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拘留,不必过细地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七是处罚的作用不同。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虽然对违法者都有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但侧重点不同。行政拘留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而刑事处罚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

如何认定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处罚?

四川省通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刘永涛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违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环境刑事处罚(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的构成要件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是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及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作出的具体规定。

两高司法解释中认定这一标准的规定之一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对于放射性废物的范围问题,《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2号令)第二条作出了解释: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容易鉴定、认定,无需专门解释;其他有害物质范围则十分宽泛,难以具体界定。

鉴于此,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第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综上,两高司法解释是对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的具体规定。

如何认定新修订的《环保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作为最重的处罚手段,只能针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而言,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大多数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因此,对违法与犯罪的问题,需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刘永涛谈到,行政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又进一步作了区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对本条规定的4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无权直接拘留,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条是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

如何做好衔接工作?

马教授提到,要注意环保行政处罚与环保刑事处罚的证据标准的衔接问题。

对环保违法排放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都离不开证据证明,而且举证责任在于环保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者的影响具有质的差别,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即证明标准也相应的有很大差别。

在刑事责任追究中证据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行政处罚的证据则应当达到实质性的证据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标准,这个标准低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但高于民事案件中的占优势盖然性证据标准。如何辨明标准,还需要一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更多地积累经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内容有哪些
    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内容有:(一)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三)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四)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五)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六)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七)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八)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一、一切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环境保护工作
    2023-03-20
    454人看过
  • 合肥或将专设“环保法庭”修订完善多个环保法规政策
    加快建设法治合肥的进程,环保是重要一环。在环境保护上,合肥市对环境污染问题零容忍,采取一票否决制度。不仅出台修订了多部地方性法规、政策,还利用这些法规政策进行环境执法,为城市的碧水蓝天保驾护航。明年元旦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合肥市环保局以及各分局组织了多次学习。据了解,相较于之前的环保法,新环保法不仅提出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硬措施,法律责任更加严厉,设立了行政拘留的四种情况,行政处罚也由按次处罚,变成按日计罚,实行按日计罚不封顶。既有国家层面的大法,也有地方层面的法规政策补充。合肥市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出台《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上,合肥市近年来先后出台修订了《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
    2023-04-24
    399人看过
  • 《环保法》的“行政拘留”如何拘
    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拘留的手段,提升了环境执法的刚性,虽然是通过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实施,但能够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此条款也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明确:一是规定的4种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未批先建是否包含未批建好已投产?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算不算?有无禁用农药目录?以无排污许可证为例。排污许可证目前覆盖面窄、持证率低,造成如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容否认,很多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譬如先有企业,后有住户,造成卫生防护距离不够,不能通过环评审批等情况。对于主观上不愿安装环保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严厉打击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主观上有环境意识,但是客观上无法取得的是否要加以区别对待呢?二是拒不执行期限尚未明确,及行政拘留后还是拒不执行该如何?以一般环境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来说,法律上规定过了执行期限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移送公安部
    2023-04-24
    131人看过
  • 新环保法配套细则将出环境监测业务订单激增
    新版《环境保护法》配套细则将出,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或将改变现有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同时,史上最严环保法也间接促成了国内环保监测设备企业迎来新的市场春天。11月6-12日APEC会议期间,为保障空气质量,山东省6市,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等地都开始实施最高一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采取限行、停产等措施保障空气质量。从11日24时起,已有部分地区宣布提前一天取消限行。限行期间,各地市民感触最深的便是北京的蓝天。近日,apec蓝也成了网络热词,形容2014年APEC会议期间北京蓝蓝的天空。引申义为形容事物短暂易逝,不真实的美好。进入秋冬季,各地市民对雾霾的关注度会持续升温,天空是否蔚蓝是人们重要的判断依据。近期环保政策的重点也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处理,以及土壤修复三大领域。再过一个多月,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版《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在环保部日前召开的实施细则解读会上,中国政法
    2023-04-24
    366人看过
  • 刑事拘留最新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一、法律规定没逮捕法院会怎么判法律规定没逮捕法院会根据审理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没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也会开庭审理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
    2023-03-11
    348人看过
  • 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一、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
    2023-02-25
    237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罪司法解释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0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
    • 新环保法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
      新环保法加重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以下属于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 新环保法加重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以下属于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下: 1.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 新修订后的环保行政处罚法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5
      修订后的《办法》对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环保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本办法列举了7种主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分别是:(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7)行政拘留。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的种类。在这7种环境
    • 环保违法行政拘留根据哪些条款?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30
      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后,公安部门是否会对整个案件重新调查还是就依照环保部门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直接行政拘留?从以往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来看,公安部门会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核,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案件在办案水平、案卷水平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因此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不乏有之,但环保移送过去的是已经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基本上已经过去3个月以上,很多证据无法补充侦查。再有,公安接收案件后,
    • 环保违法行政拘留根据什么条款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8
      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后,公安部门是否会对整个案件重新调查还是就依照环保部门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直接行政拘留?从以往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来看,公安部门会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核,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案件在办案水平、案卷水平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因此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不乏有之,但环保移送过去的是已经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基本上已经过去3个月以上,很多证据无法补充侦查。再有,公安接收案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