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3 14:32:28 132 人看过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如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而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如因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指对发生争议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指导、监督关系的上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各自的上级人民法院。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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