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4 11:28:54 177 人看过

各人身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ICS01.140.20

A14

备案号:20848-2007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36—2007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ofarchivesoflifeinsrancebsinessmanagement

2007-06-06发布2007-07-01实施

国家档案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玲、刘娜、周纲、汪静。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5-199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recordsoflifeinsrancebsiness

指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材料。

3.2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archivesoflifeinsrancebsiness

指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3.1)

3.3

承保业务文件nderwritingrecords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约直至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4

保全业务文件conservationrecords指人身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保单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5

理赔业务文件claimsrecords

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

件item

指归档业务文件的最小整理单位,一般以客户单次提交的业务申请及其相关的业务处理资料为一件。例如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资料可以为一件;投保补充资料可以为一件;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可以为一件;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的理赔申请资料可以为一件。

4总则

4.1人身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做好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定期鉴定及销毁工作,必须保证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4.2人身保险公司对业务档案中记载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职责,严禁未经客户许可擅自对外泄露客户资料。

4.3人身保险业务档案在采取纸质载体的同时,应辅助使用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归档业务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及电子文件时,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

5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职责

5.1为保证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运作,各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5.2人身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业务档案可以采取自行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档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管理的管理方式。

5.2.1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应集中到省级公司统一管理。

5.2.2采取委托第三方管理方式的,应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明确有关要求,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该机构的运行。

5.3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的相关职责

5.3.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5.3.2按有关规定完成日常各类业务资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5.3.3按照规定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

5.3.4对于达到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定期进行鉴定和销毁。

5.4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

6业务文件的整理与归档

6.1归档范围

6.1.1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合同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业务文件。(参见附录A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6.1.2为保证业务档案的完整性,按照业务文件产生的业务环节,划定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不论采取何种载体形式,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归档范围的业务文件,都应进行归档保管。

6.2纸质业务文件整理与归档

6.2.1各人身保险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文件归档制度,业务人员在业务处理完毕后,要按照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要求整理归档。

6.2.2质量要求

归档纸质业务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蜕变的文件应予复制。整理归档纸制业务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6.2.3整理方法

6.2.3.1装订

纸质业务文件的装订原则是以件为单位,一件一装订。可以采取线装、粘贴、连发卡式装订机或不锈钢钉装订的方法。

6.2.3.2分类

纸质业务文件可以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机构)-保管期限等方法进行分类。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

6.2.3.3排列

归档业务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时间结合业务处理顺序等排列。

6.2.3.4编目

归档业务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制归档目录。归档业务文件应逐件编目。归档目录设置保险合同号、投保人、作业流水号、页数、备注等项目。

6.2.3.5装具

6.2.3.5.1保存业务档案可以使用纸箱、档案盒及塑封等,装具规格不限,但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档案的长期保管。

6.2.3.5.2档案管理人员选取一定量装订好的待归档文件,按照归档目录顺序装入档案装具。装满一单位后,顺次装入下一单位。

6.2.3.5.3档案装具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年度、保管期限、类别、盒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起止件号、起止业务流水号、件数等选择项。

6.2.3.5.4备考表置于装具内档案之后,项目包括装具内档案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6.3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6.3.1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通过对纸质业务文件采取扫描方式形成影像类电子文件。

6.3.2通过质检的影像类电子文件及其他属归档范围的业务处理电子文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6.3.3人身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可以采取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两种方式。

6.3.4逻辑归档

6.3.4.1进行逻辑归档时,在保证电子文件与其对应的纸质文件的归档内容保持一致的条件下,可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仅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

6.3.4.2逻辑归档的电子档案的载体可以为硬件存储设备等。

6.3.4.3应对记载电子档案的硬件存储设备的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并建立灾难数据恢复机制。

6.3.4.4采取电子档案逻辑归档方式的人身保险公司,应有便捷的电子档案查询系统。

6.3.5物理归档

6.3.5.1在进行物理归档时,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归档内容与其对应的纸质文件的归档内容一致,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6.3.5.2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由主管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做好相关登记。

6.3.5.3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档案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两套,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档案,则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6.3.5.4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注明载体序号、卷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用于阅读电子档案的计算机程序或操作系统版本等,归档后的电子档案的载体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6.3.5.5对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在每一个电子档案的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机读目录。

7业务档案的保管

7.1保管期限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的保管期限必须划分准确,保管期限可分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三类(参见附录二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

7.2保管要求

7.2.1人身保险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符合抗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水、防潮、防有害气体、防鼠、防尘、防虫、防霉、防强光等基本要求,保持适宜温湿度。

7.2.2物理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严格按照电子档案保管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直立存放于防尘、防垢、防变形的装具中,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光盘、硬盘等存储设备出现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抢救。

7.2.3载有逻辑归档电子档案的存储设备应由信息技术部门进行维护管理。

7.3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档案库房和业务档案的交接手续。

8业务档案的利用

8.1查、借阅业务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登记和审批制度。

8.2已经采取电子档案管理方式的,查阅档案时,应优先查阅电子档案,以保护档案原件。

8.3借阅人员归还纸质业务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确保业务档案为原件,如发现丢失、损坏、缺页等情况,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4电子档案不对外提供借阅利用。内部查阅电子档案一般使用查阅盘或采取通过授权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查阅的方式。

9业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9.1人身保险公司应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9.2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

9.3经核准销毁的纸质业务档案应送本行政区域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进行销毁。

9.4销毁电子档案的方式,包括销毁实体和销毁信息两种。实体销毁即焚毁或粉碎;信息销毁即对电子档案进行逻辑删除或改录信息。销毁已经物理归档的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应采用实体销毁方式。

9.5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销毁人员及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严格防止业务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清单应按照销毁时间顺序永久保存备查。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1承保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1.1核保审批类文件

1.2投保单

1.3团体保险保险单副本

1.4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1.5业务员报告书

1.6首期收费凭证

1.7体检报告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

1.8各类问卷(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告知书、补充告知书、财务资料及各类证明)

1.9生存调查表或生存调查报告

1.10保险公司保存的各类通知书、建议书及确认书

1.11授权书类文件:如自动转账授权书、账户复印件、账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1.13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

1.14其他材料

2保全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2.1申请书类文件,如: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解除合同申请书、生存保险金/利差/红利领取申请书、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借款申请书、保险合同补/换发申请书等。

2.2保险合同原件(适用于根据业务处理规则需要收回保险合同原件的保全项目)

2.3最近一期保险费收费凭证

2.4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5授权书类文件,如:自动转账授权书、账户复印件、账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6问卷类文件,如:补充告知问卷等

2.7确认书类文件,如:投保单补充更正确认书、减额缴清确认书等

2.8联系单类文件,如: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单等

2.9通知书类文件,如: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等

2.10回执类文件,如:附加险续保通知书回执等

2.11清单类文件,如:增/减人数清单等

2.12证明类文件,如:单位证明等

2.13领款凭证

2.14批单(业务留存联)

2.15其他材料

3理赔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3.1理赔申请书

3.2理赔协议书

3.3理赔委托书

3.4理赔案件调查笔录

3.5理赔计算书/理算报告

3.6理赔案件调查报告

3.7领款人身份及金额确认书

3.8保险合同原件(适用于根据业务处理规则需要收回保险合同原件的理赔案件)

3.9理赔案件抄单

3.10文件交接凭证

3.11各种证据材料及证明类文书

3.12业务批单

3.13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14其他材料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

序号业务档案名称纸质业务文件保管期限电子业务文件保管期限备注一承保业务文件类按照归档文件进行分类1投保单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2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3体检报告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4各类问卷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5一年期及以下短期险承保业务留存凭证(如:航意险、旅游意外险等的承保业务留存凭证)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6其他材料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二保全业务文件类按照保全项目进行分类1职业变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2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3受益人变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4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5权益转换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6保险合同补/换发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7保险合同代服务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8保险关系转入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9领取方式/年龄变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10减额缴清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11补充告知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12投保要约确认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13付款方式/授权账户变更或撤销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14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15生存金转保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16增/减人数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17减少保额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18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19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证件号码错误更正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20保险合同的质押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1汇交保险合同与个人保险合同的转换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22红利/利差领取方式的变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23垫交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包括取消垫交、申请垫交和垫交还款24出国告知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25保险关系转出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26新增附加险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27附加险续保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28地址/住址变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29文字错误更正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30保单借款/还款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31交费方式变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32生存领取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包括满期、利差、红利领取33犹豫期解除合同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34附加险加保、附加险减保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35附加险终止续保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36年金领取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37其他材料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三理赔业务文件类按照归档文件进行分类1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2理赔协议书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3理赔委托书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4理赔案件调查笔录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5理赔计算书/理算报告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6理赔案件调查报告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7领款人身份及金额确认书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8各种证据材料及证明类文书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9其他材料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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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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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是指保险行为的有效手段。(三)做好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是确保保险企业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保障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是企业的宝贵则富。为切实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范》,正确理解和掌握《期范》的内容,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2.按照《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档案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管理文化、管理理念。故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本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进行专门研究。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日常档案归档和保管等相关工作。3.确定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人员岗位,配备专门的库房对档案进行规范管理。4.选择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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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保监局关于开展“青岛保险业青年诚信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团委: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国保监会团委决定在保险业开展“保险·青年·诚信”主题活动。青岛保监局团委根据保监会团委通知要求,结合青岛保险业实际,决定开展“青岛保险业青年诚信服务周”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06年12月4日-10日。二、活动内容以开展服务创新、营造和谐氛围、塑造诚信形象为主要内容,针对当前保险市场上出现的欺诈误导、拖赔欠赔等不诚信、破坏行业信誉的突出问题,通过保险知识宣传咨询、现场受理客户投诉建议等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开展活动,在进一步增强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中发挥生力军作用。通过开展主题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保险宣传,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工作,推动我市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三、活动措施(一)各公司团委应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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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第三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加强服务。第四条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
    2022-04-26
    369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按《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各项材料的填报工作。二、各保险公司1998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的申请,按以下情况作区别安排:1.已报原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且通过其初审的,需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补充一些必要的材料。2
    2023-06-10
    261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公司:现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监管部〔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1999年11月2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为支持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促进保险业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配售基金。二、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或规范的基金发行时方可向保险公司配售。具体配售比例原则上按如下方式确定:1.一只基金按不高于基金募集规模30%的比例供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申请配售量确定。2.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配售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规模的10%。3.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应符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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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6
      根据档案少决定管理1.档案比较少要归类、编号、册保存2.比较要先定档案管理规程按规程管理另外家档案管理参照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有什么内容条有什么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0
      为规范保险行政规章的制定工作,使保险行政立法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保险行政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内容中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8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公文在印出后分发前,办公厅应当再次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能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重新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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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2
      公文应当由具有相应职权的领导签发。(一)以保监会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按领导分工,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分管副主席不在时,按领导AB制,送代管副主席签发。(二)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后送主席签发。主席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凡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签发人如果不是主席,应同时标注主席已阅。(三)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哪些职能部门?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中国保监会设14个职能部门:(1)办公厅(2)发展改革部黄页微成本营销方式不见不散约会新主张小户型主阵容揭晓多媒体互动学英语(3)财务会计部(4)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5)人身保险监管部(6)保险中介监管部(7)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8)国际部(9)法规部(10)统计信息部(11)派出机构管理部(12)人事教育部(13)监察局(14)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