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法保护诉权、化解争议的功能和目的看,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虽然补偿针对的主体是所有权人,但在房屋的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0日,杜先生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某置业有限公司将自行拥有的汽配商场经营权转让给杜先生,杜先生已定商铺为汽配区5排1号,建筑面积为121.82平方米,单价3232.75元/平方米,杜先生应交纳投资款393814元;杜先生付清该商铺所有投资款项后,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内对该商铺享有使用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转让期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45年6月30日止”。
2018年6月4日,中原区某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分别向某置业有限公司和管委会发布通知,决定2018年6月5日启动该区域的拆迁活动,对购买经营权的商户,6月11日至20日携带原始协议及原始票据相关资料,到公司审核,签订协议,在空房验收后兑付。
杜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未与中原区某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签订相关协议。
2018年6月,涉案商铺被拆除。杜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商铺的拆除行为违法。
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读:
本案中被告曾辩称,原告不是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人,是基于租赁关系对案涉商铺享有使用权,即使拆迁对其经营造成了影响,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
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由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主要有两个判定条件:一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二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资格。
此外,实践中和法律上判断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考量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原告享有一种实在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这种权利或利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侵害;三是原告受到侵害的权利或利益属于行政法(或公法)上应当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就本案而言,原告是案涉商铺的实际经营权人,被告拆除商铺的行为,对原告经营商铺期间的房屋设施、商业经营及商铺内存放的物品等财产利益造成的直接侵害显而易见。《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基于此,杜先生拥有绝对的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版权归对方所有,原作者还拥有使用权吗
69人看过
-
拥有知识产权就拥有使用权对吗
163人看过
-
法人和自然人同时拥有商标所有权?
291人看过
-
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强拆他人建筑的房屋吗
310人看过
-
拥有缓刑宣告权的人是否具备选举资格?
52人看过
-
谁拥有私人土地的使用权
110人看过
-
拥有知识产权就拥有使用权对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7是的,但是是有时间限制的,因为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知识产权的范畴较广,主要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
使用权房拥有人有继承权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101、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 2、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
-
拥有所有权对不等于拥有著作权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9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存在于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之上的,涉及两种性质的权利:一种是对原件的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谁拥有原件,谁就是原件财产权的所有人;另一种是著作权,著作权是依创作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是对作品这种智力成果的拥有,而不是指拥有该智力
-
宅基地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宅基地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话,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只要符合城镇规划,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拥有权应该归谁所有?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81、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国家征地发放补偿款应该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3、农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4、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