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4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金有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其夫邬洪明向原告邬建国借款本金28000元,利息16350元(利息算止2011年2月1日),共计人民币44350元,扣除其已付款5000元,尚应给付原告邬建国人民币39350元。
金有平与邬洪明系合法夫妻关系。2006年2月1日,邬洪明以买化肥为由向邬建国借款28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并由邬洪明出具借条1份给邬建国。2010年5月邬洪明(时任小港镇棠山村委会村支书)委托证人邬国连(时任小港棠山村委会妇女主任)还款5000元给邬建国。2010年10月,邬洪明因车祸去世,其所借款邬建国遂向金有平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该借款,金有平以该款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及该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而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金有平之夫邬洪明向原告邬建国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邬洪明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金有平与邬洪明系合法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10年10月,邬洪明因车祸死亡,其所负债务被告金有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有平以该款系赌债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邬洪明办具给原告邬建国的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邬建国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该款至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邬建国向被告金有平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金有平应归还原告邬建国借款及相关利息,但邬洪明所还款5000元应予扣除。庭审中,原告邬建国提出所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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