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丙会,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1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丙会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丙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丙会驾驶车牌号为鲁D4C716核载1500kg的自卸货车装载5980kg海鲜从温岭市石塘镇驶往路桥区新桥镇方向,早上5时许,途经路桥椒新钱16km+50m(即新桥镇中林村村部往北)路段时,与行人张桂香发生碰撞,致张被该货车的左侧后车轮碾压而当场死亡。台公交路(2007)认字事故第0074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丙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丙会向路桥交警大队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11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丙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才常、林美云、林于正证言;自首经过;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丙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丙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
-
交通肇事开庭被告怎么陈述
87人看过
-
交通肇事会被立案吗,哪些交通肇事应当立案追诉?
134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述怎么说
73人看过
-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会坐多久牢
143人看过
-
如何陈述交通事故
374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交通队能结案吗
462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交通肇事案法庭前陈述范x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22所示: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诉讼双方的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会要求双方做一个最后陈述,这时,原告方通常的发言就是:请求法庭尽快就本案作出公平、公证的判决。也有的说,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还有的说,要说的都说了。等等。总而言之,你可以用一句话表达你来法院打官司的目的。当然,最后陈述是你的一项权利,你也可以放弃。
-
交通肇事罪原告陈述是怎么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7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辩护人代为行使;二是只有被告人一人在法官主持下进行陈述,不存在控方的辩驳,被告的意见可得以充分提出。
-
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述如何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最后陈述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自辩,是辩护权的一部分。但同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
-
交通肇事能撤案吗交通肇事罪会如何处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11、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就事故赔偿已经协商成功的,可以向交警说明情况,要求撤案。 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交警仍应予以处罚。 2、如果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原,则不可以撤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
-
交通肇事罪怎么写最后的陈述词?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最后陈述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自辩,是辩护权的一部分。但同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