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积极履行,可以与申请方协商履行。
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业主拒交物业费被法院入户强制执行
10月31日清晨7点,朝阳法院出动98名法警和法官,兵分六路前往欧陆经典、芍药居等13个小区,对57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业主实施入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许多业主对不速之客表现出极大抵触。法院共对16人实施司法拘留15天,其中12人为拒不执行判决的业主,另外4人因妨碍执行而被拘留。另外,法院还对7名业主处以每人1000元的司法罚款,在现场执结的案件10件,总案款共计1.7万元。据了解,基层法院一次出动近百名法警、法官并实施入户强制执行的举措,在本市尚属首次。
强制执行的是财产还是人身?
各方反应
支持方:
一名执行法官对记者——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们也只能按法律办事。如果不实施强制执行,判决书就成了一张废纸,法律的尊严就会打折扣。
反对方:
关注点一:欠物业费被这般铐走人性化执法哪去了
业主拒交物业费,本身也许不对,但一般也不会完全是无缘无故的。正如报道的最后一段法官提醒所言:业主碰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时,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业主应该积极搜集证据。例如报修后物业不管、小区卫生状况差、公共部位保管不善等,业主应该拍下照片或录像,并寻找证人证言如果此善意提醒是指这次执行所涉及的小区的业主,那么这些被告显然准备不足,应该严格循法律的要求应诉,虽然这对业主来说有一定难度。但如果业主应诉时讲明了这些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即使暂时不能提供充足的直接证据,法庭如果对此视而不见,不予采信,作出有利于物业公司的判决,特别是以如此阵容强制执行,也不应是明智之举。
即使确实需要强制执行,有没有更合适、更合理的方式呢?堵门掏被窝、戴手铐,当然是最实用和稳妥的执行方式。可是,这些业主似乎并没有多少攻击性,社会危害性也有限,且合理解决纠纷并不是完全没有了空间,完全可以找到更有效、更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手铐的分量是相当沉的,一旦戴上,无论是对人格和精神上的打击,都可能是毁灭性的。
关注点二:民事强制执行对象是财产不是人身
司法之所以被称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于司法裁判具有既判力,即法院作出的终局裁判有作为执行根据,并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一个已然生效的判决,哪怕是不利于己方的结果,公众也应当学会坦然接受。如果对判决结果仍不服的,还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请再审等权利寻求救济。无论如何,以长时间不交纳物业费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这部分业主的行为实难称正当。
然而,这些业主在拒不履行上的错,也不必然导致司法拘留的后果。毫无疑问,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司法拘留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排除妨碍的措施,它不是、更不应成为一种执行措施。
关注点三:单靠强制执行难以根治物业纠纷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这个债若欠得心不甘、情不愿,还起来自然不利落。而执行难、难执行,也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法院靠判决定纷止争,若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既损害了债权人权益,也削弱了司法权威。
在此次事件中,有业主说:我不是不交,几次叫物业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我凭什么交费啊?这就表明业主对还债心有不甘。这样,如何建立以质价相符、优质优价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价格体系,就显得尤其重要。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严格区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对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公众代办性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则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程序,其意义不仅仅是为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它也要求结果正当,消除不满,补正失误,彰显一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文明。强制执行虽然结束了,但更希望根本问题也能早日解决。(综合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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