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知识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就为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是由合同条款确定的。因此,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与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是相互联系的,都是合同的不同含义中的合同内容。
合同权利,是合同债权人一方依合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权利为财产权,包括以下权能:
(一)请求给付权请求给付,也就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权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这是合同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实现订约目的的基本方式。因为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只能通过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因此,请求给付权是合同权利的基本权能,也是合同权利的基本效力。
(二)受领给付权受领给付权,又称接受履行权,是合同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人不仅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并且又接受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只有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其利益,因此受领给付权也为合同权利的基本权能,是合同权利的基本效力。受领给付权,是权利人保持从义务人的给付取得利益的原因或根据,因此,合同权利人得受领给付的效力又被称为合同权利的保持力。
(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合同权利虽具有相对性,一般只对合同义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在发生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人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得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合同权利的保全权,虽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它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的必要手段,因此,也为合同权利的法定权能。
(四)合同权利保护请求权任何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尽管合同权利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只要它是依法约定的,在受到侵害时同样受法律保护。合同权利保护请求权,指的就是在合同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强制义务人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保护请求权为合同权利的应有之义,因为它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得请求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给付的权利,因此它是合同权利的执行力的表现。
二、各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勘察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勘察单位责任
发包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发包人应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并与勘察人一起验收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有正式的变更手续)
为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要求提前完工的按每提前的天数支付加班费
资料保密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
勘察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二)设计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承包人的责任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仅指现场工作条件
外部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保证设计质量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三)监理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它方的协调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
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
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
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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