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2)符合公墓设立的总体规划。
3)经县规划部门同意选址。
4)经县国土部门同意使用土地。
5)同意接受殡葬管理所管理。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广宁县民政局
四、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
郁南县建设经营性公墓、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办理手续
272人看过
-
霞山区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理是什么程序
486人看过
-
白山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497人看过
-
湛江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审批办理期限
57人看过
-
汕头经营性公墓建设、开业、变更事项审批办理是什么程序
280人看过
-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办理需要如何申请
33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经营性公墓私人能建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28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建设的。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
申请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审批规定第5条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3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
-
经营性公墓如何缴税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31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文件已全部废止,故对经营性公墓应恢复征税,如果涉及到地上有建筑物的,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否则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含哪些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什么概念湖北在线咨询 2024-08-30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概念: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扩展资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
-
路政局怎么审批前已经公布的建设规划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各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依法予以公布,并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