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债权债务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一二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二谈
众所周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该项权利,尽管权利人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人仍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从而使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
通过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民事权利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敦促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使债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早了结,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便于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可见,设立诉讼时效的本意,在于保障债权人依法实现其民事权利,决不包含提醒义务人如何逃避义务的功用。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债务纠纷不适用长期时效,竟有个别道德境界不高者,把普通诉讼时效当做其合法逃避债务的保护伞。归纳而言,他们所使用的伎俩以如下几种较为常见:
一、长期避而不见,使得债权人无法向其表明权利主张,如果发生诉讼,反而责怪债权人未曾主张过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因不曾中断而届满。面对此类情况,败诉苦果必然要由作为原告债权人吞咽。
二、仅以口头方式作出履行义务的表示,同时却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背弃诺言。假若权利人难以忍受旷日持久的推诿而起诉,便矢口否认以往多次做过承诺的事实,以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三、本人不露面,雇用他人同债权人虚与周旋,并尽量拖延时间。一旦对薄公堂,则反诉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这样,也足以在诉讼中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
上述诸多行为,无遗有悖于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准则,可是却能成为某些人有效逃避债务的良方。汝谓不信,不妨与此试举一例:多年前,发生过一宗某信用社诉某林场拖欠贷款纠纷案。债务人就是在一内行人的点拨下,利用该信用社总是口头方式催促还款之缺陷,否认了诉讼时效期间曾多次中断的事实,终于导致某信用社的数十万元贷款难以收回。相似案例,在现实中也许并不罕见。从形式上看,还真难以找出对该类案件裁判的不当之处。但就实质而言,它不仅从根本上践踏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少数道德缺失者的侥幸心里。近年来,甚至会遇到这类法律咨询:认为欠债不还超过了两年时间,是不是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拒绝清偿了,而咨询者大多是那些心怀叵测的负债之人。面对诸如此类令人痛心疾首的形象,难道还不足以引起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深思吗?
本来,我中华民族自古便以诚信待人著称与世,欠债还钱曾是债务人公认的准绳。然而,随着商品大潮的冲击,一部分人的道德底线也频临崩溃。极少数债务人良知沦丧,以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为能事。所有这一切,都从另一方面证明,中央提出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治国方略是极其重要和及时的。一般来说,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上,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而非互背互离互相抵消的。因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应拒绝支持或维护不道德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可是在上文中所举的案例中,某林场不讲信用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却恰恰获得一纸判决的保护,这难免给人一种庄严的滑稽感。
在有关诉讼时效的诉讼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道德法律二律相反的荒谬结果,并非诉讼时效本身的过错,问题源自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目前的民事诉讼规则,有关时效是否届满或者中断,要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其权利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就很难有胜诉的可能。就一般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可是假设债务人有意逃避债务,就很容易防范债权人的取证,他不仅不会给债权人留下文字记录,甚至在通讯中或者在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也一概避免或者拒绝谈及债务问题,力求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使债务人无法获取视听资料或者证人证言来证实时效的中断。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拘泥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话,对于债权人一方是极为不公平的。难怪有些当事人激愤表示:鉴于目前我国的特殊国情,应该取消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就在于社会实践是其创制的渊泉之一。既然在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可能继续发生利用时效侵权的现象,而时效制度又是民法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就应该考虑对举证责任的欠缺加以完善或修正。将来在有关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假若债务人对债务本身不予否认,仅仅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或中断提出异议,并且以此对抗债权人的,则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概括的说,就是把债权人不能证明时效中断便推定时效没有中断的原则,改变为债务人不能证明时效没有中断便推定时效曾经中断的原则。只有这样,或许才能防止颖债务人在时效上施展机谋,致使债权人权沉大海。因为,以时效届满为由对抗债权人的主张,其实质上是反主张,而反主张属于权利主张的表现形式之一,所以,凡是主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就理应举出时效不曾中断的有力证据,而不该将相关的举证责任推向债权人。
如果今后在某些特殊的债务纠纷诉讼中,针对有关诉讼时效期间方面的争议,有限制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仅能使债务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处于更为公平的诉讼地位,有利于债的关系的正确调整,而且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回归和社会风气的良性化发展,也或多或少的有些裨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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