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跨、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是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法人或个人;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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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
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包含建筑物结构型式、通航标准设计资料,建筑物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黄基)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建筑物上、下游各500米河段近期河床、河岸地形图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3
保障航道正常通行的航标设置方案?
包含施工遗留物清除方案及措施,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论证报告、评审意见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2款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2、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恒一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53640-->
3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蒋小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53640-->
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复查
符合报批要求、不符合报批要求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朝行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53640-->
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复查最后把关
准予行政许可、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恒一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53640-->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开工建设(以拟文件形式为准)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32、33、34号交通窗口,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国际会展中心三楼,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遵义市交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九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一条,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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