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责任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0:41:46 389 人看过

在只有单一被告主体的诉讼中,责任主体是具体明确的,如能判定需要支付工程款,则由被告支付,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告起诉时往往将许多他自认为有或多或少联系的民事主体均列为被告,在此情况下法院就必须对责任主体进行正确的界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被起诉而成为被告,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进行分包、转包的合同无效,此时实际施工人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一起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属于责任主体之一,但其仅限于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按合同向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支付了工程价款,它就无须承担支付责任了。尤其要注意的是,当实际施工人拖欠民工工资,而政府责令建设单位先予垫付的情况下,不能据此推断建设单位已自愿向实际施工人支付部分工程款,而判令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又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单位、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最高院《解释》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系责任主体,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二)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

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为非法分包人或转分包人时,毫无疑问,实际施工人向其主张权利,其应当承担支付责任。但当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合法分包,而取得分包工程施工权的企业,再次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以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笔者认为,因为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进行分包时是合法的,根据有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它只跟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发生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其直接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此情形下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不是适格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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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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