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的伪造发票犯罪司法解释对于相关企业有什么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54:58 48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节录)(2011年11月14日)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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