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
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6%缴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其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在0.35:1以下的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超过0.35:1以上的,则由单位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退休人员继续缴费,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待遇。
(二)职工个人缴费
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缴纳;高于全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按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或8%(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待遇),由本人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缴费费率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了解哪些事项
(一)参保范围
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在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后与城镇各类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员。
(二)参保的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续)保。自愿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或终止保险的,无论参保期间是否报销过住院医疗费,其已缴纳的统筹基金不予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核发给本人。
(三)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
1、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其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全州前三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测算基数一次性补足,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一次性缴费困难,也可逐年缴费,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补缴之月起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应视作初次参保,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5、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由单位统一参保,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到原户口所在地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6、在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与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2002年1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1月以后与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体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与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四、统筹基金是如何构成,用途是什么
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以及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管理人员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按规定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个人账户基金是如何构成,用途是什么
个人账户基金的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5岁以下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的0.9%划入;45岁至退休前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3%划入;退休人员按上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3.5%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基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
六、个人账户未使用完的资金如何处理
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归个人所有,并按国发〔1998〕44号规定计算利息。个人账户未用完的资金,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流动就业时随之转移,死亡时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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