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违法,现在的保险公司分三种合同。一种是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业务员)要签订这种合同,他们说的话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有保险公司为他们的展业活动负责。第二种是劳务派遣合同,也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把自己的员工外挂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管理,自己的员工有什么问题他们承担责任(比如工伤、养老)第三种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合同(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很少,只有管理层才是,一般员工都不是。
中资保险公司为什么难产难养
从保监会8年来首度解禁中资牌照起,尘封了整整8年的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审批大门已经重被打开。面对投资保险业的高额回报,400亿社会资金逡巡出击。然而,在如此分量的\"新鲜血液\"骤然涌进保险市场之时,中资\"新秀\"们不仅没有出现高歌猛进的生猛态势,反而纷纷在筹建路上卡了壳:到目前为止,上报审批的18家中资保险公司只有6家获得开业,而这6家保险公司又只有2--3家成功运营……巨大的反差令人生疑,究竟是何原因造成了目前民营保险公司的\"难产难养\"呢
问题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到位
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就会衍生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目前保险业诸多症结的源头就出在治理结构上。在不久前召开的\"保险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指出了保险公司治理需要注意的诸多问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治理失灵。\"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但在一些公司中治理架构却形同虚设,就像袁力说的,\"这主要体现在大股东操纵、管理层控制和外部干预三个方面。\"而在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中资为主的公司中,常见的是股权过于分散,管理层受到过多牵制。另外,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一些股东为追求短期利润,甚至挪用保险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2004年7月,东方人寿因大股东德隆系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巨损而被勒令停业,该事件也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敲响了警钟。
问题二:股本及股东不规范
对于保监会来说,审批一家保险公司主要审查的要点有三:一是股东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投资保险尤其是寿险领域应具备的价值观及理念标准;二是股东资金能否到位,三是股东资金是否合规、合法。股东保监会虽然在这些方面严格把关,然而结果还是不容乐观,众多民营保险公司的难产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已经获批筹建的一批民营保险公司,如阳光健康险、国华人寿等,目前都因股东没有完全到位而未向保监会递交验收申请。
股东以及股东企业要规范、透明,这样才能确保投资的质量,而日前频频爆出\"神秘股东\"的新闻不得不让我们对股东的投资目的产生怀疑。目前进入保险领域的中资绝大多数的目的都不单纯,究竟是投资还是投机是基于理智的心态还是掺杂着\"趁机捞一笔\"的心理
问题三: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矛盾频生
股东投资价值观念必须要和管理层的管理理念保持一致。股东投资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策略。实践表明,目前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摩擦与分歧,在很多方面来源于股东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规律、发展道路缺乏了解。股东企业行业背景差距太大,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投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为日后合作和发展埋下隐患。
此外,股东对管理层缺乏信任,对具体的经营事务插手过多,而另一方面,管理层存在不同程度的自负心里,习惯于指挥股东,认为股东的唯一功能仅限于出资,甚至视股东为无物。二者如何整合,这也是中资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另一方面,管理层往往恃出身而难免滋生自负心理。凡此种种出资和经营的矛盾,归根到底源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当根基不成熟时,矛盾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
问题四:管理团队不合格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管理团队都是具备国内外保险业管理经验的团队,然而,这批管理和领导者能否被称为名副其实的企业家一个杰出的保险领军人物,必须具有协调股东以及员工的能力、使公司政策与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的能力、培养核心团队的能力以及有强盛的感召力和魅力。然而,纵观中国保险业人才,\"一专\"的多,全面的少,真正具备远大目标、专业技能以及国际视野、深负使命和责任感的领头人更是少之又少。
在目前中国保险业制度并不完善的初级市场上,管理团队多数来源于原政府官员、官员、学者以及专业人士,他们能否成功转型为保险尤其是寿险的领军人物尚是未知数,再加之外援人才的水土不服,使人不得不担忧,现有的保险业管理人员能否胜任企业家的重任他们的魄力和手腕能否让整个公司产生足够大的凝聚力他们的管理能否让新兴的中资保险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阳光大道
如果不成熟的股东再碰上过于天真、自负的管理团队,中资保险公司在未来恐怕还会遭遇更大的困境和障碍。这也是中资人寿保险公司筹建发展初期阶段的特色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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