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处罚中有关“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1:28 282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一般来说,中小企业不会成为反垄断调查的对象,因为中小企业没有垄断的能力。不过,中小企业非常可能成为垄断的受害者,进而有可能成为反垄断调查的举报人或者原告。所以,对于反垄断的一些知识可以了解一些。

本文简单说一下反垄断处罚中有关销售额的确定问题。这个问题虽小,但是跟最终的处罚相关,也是垄断企业最在意的问题之一,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中小企业与垄断企业谈判的砝码。

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计算方式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那么,销售额如何界定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最终罚款的数额,非常重要。是根据整个公司的销售额,还是根据相关产品的销售额?是根据中国的销售额,还是根据全球的销售额,是否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额范围界定不同,最终的罚款数额会有很大的出入。

根据目前发改委办理的几个案件和有关领导的介绍,销售额界定在相关产品或者相关市场的范围上。如果一个公司有好几种商品,其中一种产品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只计算这一种产品的销售额,需要去除其它产品的销售额。

另外,世界上其它国家存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把经营者全球的销售额都计算在内,而我国目前只考虑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如此界定有利于防止重复处罚。比如LG等公司液晶面板案件,只考虑了中国内地市场的销售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07: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一、反垄断法的特点1、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行为。2、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不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3、排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适用。二、反垄断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2023-06-07
    143人看过
  •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摘要]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鼓励也为各国政府、经济学界、法学界和实业界所重视。有着经济大宪章之称的反垄断法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护中小企业的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借鉴其它主要国家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有利于正确理解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促进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2023-06-07
    499人看过
  • 关于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二)
    克莱顿法案和罗宾逊-派特曼法案1克莱顿法案克莱顿法案规定禁止可能会削弱竞争或者形成垄断的企业合并和收购,禁止一些销售商要求买方或承租人附带购买其不需要的产品作为购买所需商品的条件从而使买方享有优先权的不平等交易和同和连带责任克莱顿法案将海外贸易定义为与其他国家或美属殖民地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或交往,但优先权交易和连带供应仅适用于销售用于使用,消费或者在美国国内转售的商品,或者美国的殖民地和领地。1、1合并和收购克莱顿法案第七款对于想通过合并,收购和合资方式进入美国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第七款规定获得其它经济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不动产是违法的,经济实体包括国家所有部门的任何贸易联盟,这种获得本质上可能削弱竞争和倾向于产生垄断。这一款不仅适用于合资也适用于收购。第七款可适用于理论上有可能会产生反竞争效应的收购,合并和合资,而无须这种反竞争效应已经产生。1.2合并指导方针1992年美国司法
    2023-06-07
    99人看过
  • 特许经营协议中存在的反垄断法问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必然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尤其是独占性。学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其目的是保护创新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之所以与垄断发生密切的联系,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问题,乃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性和稀缺性。权利人掌握了这种资源,当然会以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加以开发和利用,而这种对智力成果独占性生产和销售所产生的市场力量就会产生一种市场支配力(或者说自然垄断力),这是由于规模经济性或资源稀缺性而形成的一种自然垄断。目前多数国家并不关注垄断状态(市场支配力),但是关注垄断行为。只有当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时,也就是滥用这种垄断状态时,才会引起反垄断法的关注。由于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特许权人就可以在合同中为特许经营人规定各种义务,这样特许协议中就可能包含一系列知识产权
    2023-06-07
    369人看过
  • 反垄断法全文中如何认定垄断的行为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关于我国反垄断法建立的建议正如前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世界经济的融合,我国急需制定反垄断法,建立独立的和高度权威性的垂直领导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迄今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机构的组织机构、性质、职能、及实施手段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比如周昀博士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机构应当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应当是“审执合一”的统一体。[1]本文主要在原告诉权的完善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的发挥反垄断法对经济性垄断及上述行政性垄断更好的进行规制。(一)原告资格问题确立适当的反垄断诉讼原告范围是有效发挥反垄断法实现机制的作用的前提,不适当的扩大原告资格范围既不能有效的发挥反垄断诉讼的作用,不利于
    2023-07-21
    479人看过
  • 正确处理反垄断工作中的五大矛盾
    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走过了六个年头,已经有了一定的执法探索和经验积累,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垄断执法历史相比,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还处在初始阶段。《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一些问题。目前,我国反垄断工作及深入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矛盾。1.执法环境与有所作为的矛盾,要改善执法环境,积极有所作为。我国市场上客观存在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剑已出鞘,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所作为,因此,形成了执法环境与执法机构有所作为的现实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需要不断改善反垄断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对反垄断客观、准确和理性的认识。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反垄断执法机构要能够克服困难,有所担当,积极作为,持续推进有力、有效的执法,用行动不断促进反垄断执法环境的优化。2.执法权威与执法对象的矛盾,要公平公正执
    2023-06-07
    50人看过
  • 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
    国际反垄断法是随着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重要性日显重要。国际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已不象国内反垄断法那样具有单一性,即只调整私人经济垄断,它还涉及到国家垄断,如国有企业、国家赋予垄断或专营的企业、国家援助等。正是由于国际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国际反垄断法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规则,而且其国际法形式的成长历程是不同的。故在国际立法中,不应将二者混同,采取分别立法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目前,由于GATT在规范国家行为上的巨大作用,货物贸易的国家限制的权力已大大地降低了,国家相应的权力得到了国际法的规范。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将问题扩及到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中的有关国家垄断问题。国家垄断问题正逐步引起WTO的关注,下一次贸易谈判中可能的一个中心议题就是竞争法问题。对于私人垄断问题,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国内法的协调及域外适用的协调将是这一部分国际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进
    2023-06-07
    303人看过
  •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提要]反垄断法规范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但却维护了竞争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本文试图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来研究反垄断法规范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一些具体问题,揭示出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而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目的在于限制竞争,行为后果已经限制或可能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防止竞争执法机构陷入禁止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执法误区。[关键词]反垄断法,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规范当某些经营者竞相推出超低价的商品,进行激烈的竞争进而引发了购物秩序混乱的情况不断发生时,有人呼吁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进行严格的管制,但也有人认为,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拥有对自己经销商品的自主定价权,政府不应该进行干预。这些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行为引发了我们对于反垄断法如何规范低于成
    2023-06-12
    364人看过
  • 反垄断机构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机构对垄断者进行处罚的,会依据垄断的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一般是会进行罚款。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23-06-14
    276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反垄断执法往往涉及当事人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如何既能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又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都属于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一方面,两者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可谓殊途同归;另一方面,两者在具体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甚至可能形成某种冲突。两者之间的实际冲突不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拥有本身引起的,而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行使行为引起的,并且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滥用)行为引起的,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不正当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本来就是一项重要、复杂的任务,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就更富有挑战性,这需要执法者把握好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和反垄
    2023-06-07
    280人看过
  •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探讨
    1引言《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它的主要任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否定并购案。这个裁决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下面,笔者将通过这次并购事件并且结合美欧国家反垄断法的具体实践,对这一问题作出自己的分析评价。2产生此次并购案争议的原因分析2.1相关市场的定义不明确?诚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并不明确。《反垄断法》第
    2023-06-07
    380人看过
  • 车业反垄断,不只是价格问题
    近来,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成为行业和社会热点话题,已经有至少10家汽车企业被发改委调查、约谈。奥迪随后承认其垄断行为违法,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一提到高昂的养车费用,不少购买了进口车或合资车的消费者就对记者大倒苦水。在4S店里保养或维修,价格总是高得离谱,在那里购买全车零部件的钱,能够买到几辆甚至十几辆新车。可是要想享受质保,就只有这一条路。在不少消费看来,充分竞争的车市,不该存在这样的霸王条款。更令消费者感到不满的是,这种操纵配件价格的行为,似乎是针对中国老百姓的。在欧盟、美国、日本的汽车流通法规中,这种捆绑行为被明令禁止。比如,欧盟针对汽车品牌专营店暴露的行业垄断问题,就将销售和维修完全分开,并且改革汽车销售办法,允许经销商多品牌授权经营。如今,国家发改委掀开了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大幕,这一举动受到了广大车主的关注和欢迎。消费者最大的期盼就是不再被宰,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享受服务,一旦遇到纠纷,也能
    2023-06-07
    479人看过
  • 解读《反垄断法》7大民生问题
    方便面统一涨价今后行不通了案例分析:去年7—8月,全国10多家品牌的方便面统一提价,涨幅达20%至40%,扬州超市的方便面也在第一时间价格上涨,不少市民纷纷困惑,为什么方便面好多年没动静,现在几乎所有的方便面都涨价了?经了解,超市表示方便面统一涨价是方便面企业的要求,而方便面企业则表示这是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指示。专家解读:由于行业协会可能通过某些决定、决议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特别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有以协会名义发布通告,统一调价的,都属垄断。浴室集体加收3元就是垄断案例分析:今年春节前后,我市不少乡镇浴室贴出告示,由于煤炭等费用的上涨,浴室在原来的定价基础上统一加收3元。经物价部门检查,这些浴室具有串通合谋涨价的嫌疑。事实证明,某乡镇的几家浴室根本没有进行成本核算,而是几家浴室老板通过口头协议大家一起提价。此外,类似的案例如火锅店一起加收所谓的锅底
    2023-06-07
    290人看过
  • 我国银行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及立法建议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营业机构已经超过18家,外资银行总资产超过380亿美元。从数量比例上看,已经有70多家金融机构向外资出售了股权。近些年来,我国在金融系统大量出售股权,反观中资银行,交通银行从1997年开始就申请在英国开设分行,至今也未能成功;同样的,中国建设银行在纽约和伦敦已设了十多年的代表处,还不能升格为分行;而中国银行在新加坡至今没有领到完整的银行执照。这种流入与流出处于不平衡状态。银行业则属于金融业的支柱,银行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不能简单的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立法必须承担起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任务。即便是开放程度高的美国,对于银行业的外资并购也采取谨慎的态度,更倾向于鼓励本国金融业的横向合并。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至少在目前看,不宜以国内银行业的并购为主要规制对象,而应以外资购并国内银行为主要监管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国内银行
    2023-06-05
    12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21
      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反垄断条款缺乏统一权威的执法部门,反垄断政策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不合理,反垄断政策相关机构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 反垄断行为中的垄断法规制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中国反垄断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反垄断执法机关如何处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