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4:01 291 人看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组织起草的《关于违反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使用,促进生态环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用于自治区境内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及其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建设资金和退耕还林还草粮食、生活补助资金及天然林保护工程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生态资金管理办法的处分,适用本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中的非行政监察对象违反生态资金管理办法的处分,参照本规定。

第四条违反生态资金管理办法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条违反生态资金管理办法所涉资金,无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贪污、私分和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二)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予以追还。

第六条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生态资金的,视情节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骗取生态资金未形成事实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七条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以及其它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按规定纠正,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挤占、挪用、截留生态资金,金额不足10万元且不足项目年度拨款20%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下处分;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或在项目年度拨款20%以上不足50%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金额在50万元或者项目年度拨款50%以上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开除处分。

挤占、挪用、截留的生态资金不能追还或者大部分不能追还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违反规定将生态资金挪用于吃喝、娱乐、旅游、购置通讯工具、购建装修办公楼或住宅、购置小汽车等,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以下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不足1万元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开除处分。

挪用的生态资金不能追还或者大部分不能追还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冒领给退耕户的粮食、现金补助,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给予处分;归单位或集体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用生态资金送礼、行贿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分。对收礼、受贿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应下达指标或按工程进度将资金拨入专户后,应拨未拨、应办未办的款项,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视为滞留。

因滞留生态资金耽误工程进度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下处分;因滞留生态资金耽误工程进度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生态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以下简称“三专一封闭”)的管理方式。

因不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贪污生态资金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私分生态资金,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挪用生态资金归个人使用,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挪用生态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挪用生态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挪用生态资金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处分。

第十七条对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其应负责任,按照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处分降低一至两个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对犯有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

(一)阻挠、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二)屡查屡犯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查出,自己主动纠正的;

(四)明确抵制后,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一人犯有本规定所列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错误,应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其中一种错误应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处分,由其任免机关或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决定。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行政机关的警告、通报批评,由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生态资金管理办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生态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8: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计机关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自治区政府设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负责国家稽查特派员来我区稽查时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第三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第四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
    2023-06-10
    14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适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海高耗能工业区的通知》(内政发[1998]8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封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14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征收、管理、使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二、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统一规划、审批。三、各地要对开发区(园区)土地进行严格管理,征用、审批必须按照法定权限逐级报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23-04-22
    38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用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编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下罚款:(一)非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的,每平方米按该地段核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十至十五倍;(二)非法占用耕地的,每亩按该耕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八倍;(三)非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每亩按当地中等耕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一至四倍。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的土地和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2023-06-10
    39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
    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删去第16条、第17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自去年全国、全区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各项政策规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地区间的进展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工作实效不明显,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给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也给就业再就业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要实现全年20万名城镇求职人员就业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对此,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坚决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做到防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2005年6月14日)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
    2023-06-10
    28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绿色通道建设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可以保证行洪安全和道路畅通,有利于沿线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全区绿色通道工程经过多年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到1999年底,绿化国道2624公里、省道1473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53.6%和49.4%;全区国道和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里程为2083公里,占可绿化里程的27%;绿色县道4435公里、乡道2318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46.1%和25.5%;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为我区新农村新牧区提供有力的支持,现就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农村客运站场和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是我区“十一五”公路建设的重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投资190亿元,建设农村牧区公路4.6万公里,实现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的目标。二、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盟市、旗县共同筹集,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为节约用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尽可能利用旧路进行改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2023-06-08
    36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延包扫尾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基本结束。总的看,各地的情况是好的,通过新一轮土地延包保持了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绝大多数农民感到满意,生产投入积极性明显增强。但是,就全区来讲,目前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还未彻底完成。譬如,仍有少数地区对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全区仍有1.7%的行政村尚未完成延包工作;少数地方土地延包手续不够完备,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等等。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了国家土地延包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为了圆满完成土地延包工作,巩固土地延包工作成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指导;做好土地延包的收尾工作至今仍未全面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地方,旗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组织精干队伍,通过分类排队和分完u指导,加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进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机构改革前,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集中到自治区劳动厅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今年6月1日起,将自治区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和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制度改革职能,一并划归自治区劳动厅。二、自治区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划归劳动社会保险处,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公费医疗办和民政厅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处建制转移到劳动厅,机构名称暂时不变,待机
    2023-06-09
    21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我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水利部等上级有关部门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经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国家投资或引进外资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四条旗县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负总责,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到位、建设任务的完成,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第五条旗县水利、水保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负责本旗县水土生态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及申报,按批准的工程设计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六条盟市水利、水保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政
    2023-06-10
    306人看过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州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企事业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州建设规划(2001-2030)》(以下简称《规划》)已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专家论证,并经州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对生态州建设的认识《规划》是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生态州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指导我州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州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规划》,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规划》,提高全社会对建设生态州的认识,统一思想,齐心协力,积极搞好生态州建设。二、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州建设步伐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发展环保型效益经济为主线,按照发挥后发优势、加快全面建设小康
    2023-04-22
    46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是国务院根据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纠正房屋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现、政绩观,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稳妥地加快城镇化进程,又要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把握好城市建设的时序节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房屋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
    2023-06-10
    495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1999年11月9日第5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和
    2023-06-10
    169人看过
换一批
#审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计机关
    相关咨询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主要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5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 关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第17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5
      每次配租配售的方案、对象、房源、价格、程序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岳阳市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4
      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印发《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2条规定如何定如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市政府信息网和投标监管网上公布。(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五)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