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允许风险代理吗
具体规定是: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模式。风险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代理行为成功,代理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如果代理行为失败,代理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行政诉讼中,代理人通常是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他们的职责是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而不是承担风险。因此,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模式。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外,一般不适用调解。证明具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责判决为主要形式,变更判决适用范围有限。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
三、行政诉讼执行涉及的主体是谁
1.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除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的权力时,其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行政行为,成为执行机关。此种做法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
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指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当事人就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但在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执行的执行机关时,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成为执行机关,该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
3.执行参与人,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四、行政诉讼措施有哪些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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