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东省首个专项环保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各级政府环保工作设置了高压线,并且对村委会的环境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任追定。据了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被追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相关领导或将被免职处理。
■背景
对政府行为无足够规范
佛山市环保局杨某某介绍,佛山是制造业大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而新一轮发展中产生的污染问题逐渐暴露,也给环境执法带来了不少难题。一方面,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佛山的中小型企业众多,而且比较分散,违法成本低导致违法排污现象突出;另一方面,市、区、镇执法职责不清,造成环境监管缺位,环保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
杨某某表示,目前法律没有对有关环境治理的政府行为给予足够的规范和制约,也没有为政府设立足够的行为准则,而《办法》的出炉则填补了这一空白,同时释放高压问责的信号。
■处罚
追责最重作免职处理
与以往不同,《办法》突出和扩大了责任追究的对象,分别对区、镇街、村三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同时加大了追责力度。
从《办法》的处罚规定可以看出,追责处理可谓严厉,最重处罚为免职处理。
《办法》规定,被追责人被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措施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被追责人被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参加各类考核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同时对10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做了直接先免职后处理(处分)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覆盖了除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外的所有追责对象。
■亮点
引污染工厂村委别想逃
佛山环境治理中遇到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村级工业园的污染问题,这些污染严重的小工厂是佛山市环境监管的一大难题。
杨某某介绍,佛山相当一部分环境违法排污企业与村级土地出租行为未受监管关系密切,因此,有必要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土地出租行为进行监管和追责。
为对村级工业区这一毒瘤进行整治,《办法》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责任认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行引入或将村属土地出租给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要求、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或者无牌无证且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其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以共同犯罪追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领导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受益人、委托管理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要是引入了污染超标的工业企业,村委会也在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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