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羁押期间量刑考核规定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0 14:02:14 338 人看过

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量刑考核规定是如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各地反映,不少地方的看守所,特别是城市看守所在押人犯中,有一批“牢头”“狱霸”,肆意欺压其他人犯,有的甚至被他们活活打死;还有一些“二进宫”、“三进宫”的惯犯、屡犯带头煽动哄监闹狱,组织越狱、脱逃,教唆对抗审讯,传授作案伎俩等等。对他们的这些犯罪活动,过去虽有制裁,但由于打击不力,看管不严,管理不善,以致一些看守所的秩序相当混乱,各种事故不断发生,这就破坏了监管工作的秩序,甚至会把看守所变成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地方。按照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对于这些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从重从快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击的主要对象:

1.组织越狱和脱逃的;

2.煽动、组织哄监闹狱的主犯;

3.行凶、殴打看守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4.行凶、殴打其他人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5.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制度以及进行其他反社会活动的;

6.策划、唆使、煽动对抗审讯、审判和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

7.严重破坏监规屡教不改的。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紧密配合,联合办公,各司其职,从重从快处理。

1.在预审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连同该犯原有罪行,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2.在起诉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取证,补充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3.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4.在看守所羁押的已决犯又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重新犯罪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各地在打击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选择典型案例在看守所召开宣判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以震慑敌人,教育其他犯罪分子。在这一工作中,要百倍提高警惕,切实加强对在押犯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积极进行挽救争取工作。要堵塞漏洞,防止发生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与此同时,对看守所工作也要进行整顿,健全、建立各项制度,搞好生活、卫生管理,改变看守所的混乱状态,把看守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若是表现良好,那么是可以得到减刑处罚的,但若是有“狱霸”等情形出现,那么该被羁押的违法者,最后量刑时会在原来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为了如实的反映在押人员的表现,看守所的职员应该将这些表现都记录下来。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在押人员羁押期间量刑考核规定是如何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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