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包括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等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公司,法律对有限合伙人是没有限制的。
一、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包括: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对于普通合伙人的限制仅有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没限制,有限公司能做有限合伙人,也能做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1.身份不同。合伙人是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
2.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3.责任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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