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处罚证据保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10:13:54 366 人看过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存的适用条件如下:

1、采用证据先行登记的,应事先获得行政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也应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在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中未发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内部审批表;执法实践中,一些单位采取证据保存措施时也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对此,相应的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2、必须在7日内予以处理。证据先行登记因期限短暂和操作方便,很多执法单位逢“证据”便先行登记保存,根本不考虑与查封、扣押的区别。这里尤其需注意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以及衔接,不能变相地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替代查封、扣押;

3、严格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证据不可能瞬间消失或灭亡,如案情较简单清楚,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不必非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

诌议海事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七种形式,海事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当然也包含在这七种证据形式之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海事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应该分为两个大类,其一为过失证据,借以证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及过失程序。其二为损失证据,籍此可以明确海事违法行为造成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就此,本人从法学角度上粗浅地阐述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的运用: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海事违法行为真相的物品。书证的特征是:它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海事违法行为中可供收集的书证主要有: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船舶证书及来往电报记录等。原始书证在证明海事违法行为真相中可信度较强,不像证人证言所作的陈述会随着时间的延长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会有部分遗忘或主观地改变证明内容。但是,书证存在易于伪造和涂改的不足。许多当事人感觉有些书证证明的内容对自己不利,以至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收集这些证据之前,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进行伪造或者涂改,从而使这些书证的真实性丧失殆尽。海事执法人员对书证的提取方式为书证原件,或对书证进行抄录、复制、拍照或录像。

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海事违法行为真相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特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海事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海事违法行为中的物证(如发生责任船舶碰撞)有受损船体、损坏或丢失的船用属具、船体上脱落的油漆、配件等。有些物证可以证明海事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有些物证可以证明导致海事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等。物证不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改变其固有的客观性,是证明海事违法行为真相的有力证据。物证的采录方式一般是对原物进行提取,若提取确实有困难,也可提取原物的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拍照、录像、录音反映形象、声音或声响,或用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海事违法行为真相的证据。目前,这类证据在长江干线上的运用正在得到逐渐地推广。例如,长江流域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通过VTS系统对船舶的航行动态进行监控和指挥,三峡库区海事管理机关通过GPS来确定船舶的船位等,都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这些现代化仪器所反映的船舶动态都是客观真实的,对于正确查明海事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清违法责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强制要求一定吨位的沿海航行船舶必须配置的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TR),也属于视听资料一类证据。但是这些现代化仪器的录像、录音记录也有一定的保存期限,其记载的内容在人为因素下并非绝对可靠,所以及时提取这些录像资料对于保证其记载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是非常必要的。

4.证人证言。证人是了解海事违法行为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就其所知的海事违法行为经过向海事管理部门所作的陈述为证言。证人证言是海事违法行为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有些重要证人在违法行为产生过后可能不易找到,及时通过采录的形式对其所知晓的事故经过固定下来,不管是对于查清海事违法行为的真相,还是节省人力物力都是大有益处的。如客渡船超载发生后,目睹违法行为经过的旅客相继会离开船舶,分散到乡镇各地,若在以后的海事违法行为调查中查找这些证人,肯定会遇到许多诸多困难。有的责任船员在违法行为过后,故意修改自己所作证词的内容,以期减轻自己或者本船的责任。时间越长,修改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及时对证人证言取得,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虚假的证明内容。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向海事管理机关所作的关于违法真实情况及适用法律或解释法律的意见的叙述,其中只有对海事违法行为所作的叙述才可作为证据被海事管理机关所采纳。对这类证据的提取在海事行政处罚实践中较少采用。

6.鉴定人与鉴定结论。接受海事管理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海事违法行为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对海事管理机关指定的某些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提出的意见,就是鉴定结论。鉴定是海事违法事实证据的一种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有效的形式。一方面,它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平息当事人对有关证据的矛盾和争议,另一方面,它可以使相关海事违法行为证据得以客观、真实地保存下来。所以,通过鉴定的形式来固定海事违法行为证据,在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均有运用;海事违法行为处罚中最常采用的有水污染事故鉴定等。如船舶发生油污染事故,油污染对水的危害程度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容易造成矛盾激化。这时不管是海事执法人员还是当事人都可主动向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中心申请对船舶的油污染现实状况进行鉴定。当环境监测中心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将在最短的时间内指定专家赶赴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并对肇事船舶所造成的污染后果进行客观、公正地鉴定。在随后进行的海事行政处罚中,该鉴定结论可作为认定油污染事故的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不因当事人的抗辩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受到影响。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海事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证据采录后,海事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涉及海事违法行为的痕迹、相关设备的存在形式等作的文字记录。若无其他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勘验笔录所记载的事实真相,勘验笔录可作为认定事实、判明责任的独立证据得到采用。在多数情况下,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同时进行,并且勘验笔录在一定情况下是鉴定结论的依据。

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取得上述证据,对于查明海事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清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针对具体的海事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必须及时收集,及早归档,为以后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提供有效的证据,防止证据因人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使其行政处罚有据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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