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归责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03:10:38 237 人看过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看各个可能侵权的业主是否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如果业主不能证明的,则可能侵权的业主都被认定为有责任,另外物业公司如果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则也被认定为有责任。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由各当事人进行举证,如果各个可能加害的侵权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若不能证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三、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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