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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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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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在线咨询 2021-03-24(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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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5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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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4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双方申请,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结婚证、不孕(育)症诊断证明、生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