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保全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4 07:53:29 319 人看过

关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在涉及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方面,此类土地原则上仅能被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

然而,为实现此类土地的合理利用与发展,如将上述所述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时,则需经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村民会议的成员或者村民代表进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衡量标准,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此明确指出,应当以三十年为周期,在此期间,无论是何人,皆无法进行未经许可的私自变更任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若确实有需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也须在此先得到至少出席本次会议的村民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同时还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机关递交相应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行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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