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
抢劫罪中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情节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八项加重处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犯罪既遂。笔者认为: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是法定的、明确的对于符合法定八项情形的抢劫犯罪,在量刑上加重其刑罚处罚之条件。分析这八种情形,又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二类。故应从犯罪侵犯的地点、对象、手段、后果四种情形来依照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形态理论来加以区分,而不能一概以犯罪既遂论
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八项加重处罚情形除第(四)、(五)项即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以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二项加重情形不存在未遂情节外,其余六项加重处罚情形均存在未遂情节。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加重犯,是一种犯罪形态,是与基本犯相对应的。是指在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的基础上,如果出现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殊的、明确的、单一的情形,即要对犯罪人加重刑罚处罚之条件。因此,我国刑法在总则部分并没有明确规定加重犯之条文,而是在刑法分则中加以明确的列举出来,作为量刑的标准。而犯罪既遂与未遂,是刑法中一种关于犯罪形态上的区分。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该是看某个犯罪是否达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如果具备,就是既遂,如果不具备,就是未遂。它是由总则所规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加重犯中的加重情形,也只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种犯罪构成要件,但并不是全部构成要件,认定某类加重犯是否既遂、未遂,不能仅从加重情形是否具备为依据,而应从其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二、从抢劫罪规定的八项加重情形来看,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结果加重犯,即第(四)、(五)项。这二项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结果,就应加重处罚。如果没有具备这二项法定的结果,就不能加重处罚。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大家还是比较偏向于不存在未遂的形态。另一类是情节加重犯,包括第(一)、(二)、(三)、(六)、(七)、(八)项。仔细分析这几项,又可分为三类:1、从抢劫罪侵犯的地点来看: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这三项加重情形,若没有抢到财物或者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2、从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来看: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一项加重情形,若未抢到财物或者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3、从抢劫罪侵犯的手段来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这二项加重情形,若未抢到财物或者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抢劫未遂。因这些犯罪,从抢劫行为人的主观上来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然是其主要目的。因此,犯罪人虽然具备以上六项情形之一,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抢到财物的,我们仍然不能认为其主观上已得逞。从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上来说,虽然具备了以上六项情形之一,但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并没有发生,虽然具备法定加重情形,但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并不齐备。因此,就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
三、从罪刑均衡原则出发,也应当认定其有未遂形态。我国历来一直都认为抢劫罪是一种重罪,特别是具有以上六项情形的抢劫犯罪,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其加重处罚是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但是,如果一味强调加重处罚,而抛弃和忽视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一概以既遂论处,那么就会造成罚不当其罪,因为虽然都具有法定加重情节,但有抢到财物与没有抢到财物二者之间在社会危害性上还是有区别的,对二者都处以相同的刑罚,对那些抢劫未遂的犯罪分子来说一方面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造成的后果可能就是难以使他们认罪伏法,甚至会使他们产生对法律的抵触心理,认为抢得到钱抢不到钱都是一样处罚,那么还不如想法抢到钱呢。从而失去刑罚惩罚的效果,也使刑罚制定的目的及功能难以实现。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精准把握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58人看过
-
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有何不同之处
256人看过
-
加重犯和结合犯的区别详解
134人看过
-
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有什么区别?
320人看过
-
怎样区分结果加重和情形加重?
129人看过
-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
282人看过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 更多>
-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区别是什么,有没有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3-08-14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在于构成要件方面,所犯的罪数方面,相对情况方面也存在差异,情节加重犯不但有特定性,但结果加重判具有特定性,需要达到特定情形才能加重处罚。
-
结果加重犯与情形加重的区别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11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
-
如何区分情形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6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
-
怎么区别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海南在线咨询 2024-08-24一、从重处罚与结果加重有什么区别 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从重处罚,是刑罚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从其内容上看,从重处罚应该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的。而结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个人认为其是刑罚分则中对具体犯罪情形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是个案中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
-
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哪里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121、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有几个,结果加重犯本质上只有一个行为,由于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分则条文将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处罚; 2、而结合犯本质上存在两个独立行为,原本应该两罪并罚,但分则条文将两个行为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名,按照这一新的罪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