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不同: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优先效力不同: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含义
1、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1、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先留后抵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这种情形与质押物被质权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权人不是将留置物变现,而是在留置物上设定抵押,其行为意味着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债务人(留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此时,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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