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的洽谈、审核和签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学校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第4号审计署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试行)》(西理办字[2001]第11号)、《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办法》(西理审字[1996]第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意见》(西理审字[2000]第01号)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建设工程合同审核范围
学校(含校属单位,下同)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零星基建、设备更新土建、装修、装饰工程,下同)项目,其价款在二万元及其以上的如下合同(含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下同),无论项目承担者是校内还是校外,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审签制度。
1、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2、建设工程勘察、勘探、勘测、检测、监测、测试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含拆除、土建、安装等)合同;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设备、材料订购合同;
6、园林、绿化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内容
学校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工程立项审批、项目投资来源、工程招议标以及确定承包单位和合同价款等程序,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工程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或修缮工程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投资来源是否落实,投资是否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或校属单位年度投资计划;
3、工程项目招标、议标、承包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料是否齐全;
4、合同中的以下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合理、合规、合法,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并具可操作性。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竣工验收以及奖罚、保修、承诺、合同有效期等;
(2)合同价款确定采用的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变更调整的确定方法及相关程序)、适用定额版本、取费等级、计费依据及执行文件、材料设备供应及质量价格认定或执行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年期及相关优惠承诺等;
(3)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尾款、质保金、违约金)支付及结算方式;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三、建设工程合同审核程序和审核部门重点审核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合同的审查与审批的规定执行。为了使其具体化和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将具体审核程序和重点审核内容规定如下:
1、拟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简称送审部门,下同)应当在商务谈判的基础上,对拟定的合同初稿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后,认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见附件),经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审查并在表中相应栏目签署明确意见后,与拟签合同的有关资料一并送财务处、审计处和法律顾问室审核。
2、在送审部门提供了与拟签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之后,财务处应当对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在对规定审核内容的第2、4(3)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后,由其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中相应栏目签署具体意见。
3、在财务处审核的基础上,审计处应当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对规定审核内容的第1、3、4(2)条款进行重点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并由其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在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的基础上,法律顾问室主要从法律、法规角度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尤其对规定审核内容的第4(1)、(4)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就所签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法,是否存在疏漏或潜在纠纷等方面进行把关,并在《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中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5、审核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对于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合同,有责任提出变更或终止签订合同的建议,对于合同中存在的一般问题应提出合理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送审部门应当认真考虑并在合同初稿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并定稿之后的合同文本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后方可正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分送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备查,结算审计及结算时不再提供。
6、送审部门对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沟通,取得共识。不能形成共识时,应报送主管副校长审批(重大问题须报送校长审批)后,按照学校领导审定意见办理。
四、建设工程合同审核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审核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核时,有权要求送审部门根据承包人和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与程序的不同,分别提供与拟签合同有关的下列文件、报表、资料:
1、按照基本建设招、投标规定确定承包人和合同价款时,送审部门应当提供经其审核过的拟订合同初稿、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招议标会议及商务谈判纪要、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工程预算书、报价单、优惠承诺,下同)等相关材料。
2、按照有关会议的决定确定承包人和合同价款时,送审部门应当提供经其审核过的拟订合同初稿、工程预算书或报价单、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相关会议纪要和商务谈判纪要以及书面承诺等相关材料。
3、按照其他程序(确属特殊情况而既非招议标、也非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确定承包人和合同价款时,送审部门应当提供上述第2条中除相关会议纪要之外的其他相关资料,此外还应提供对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主管校领导的签批意见、经过批准的立项书、资金落实的文字批复、承包人相应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用量(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厂家、规格、型号)清单及其质量、价格认证资料。
4、仅是承包人由有关会议或其他程序确定,而合同价款须责成审计处审定时,应当按照先审核预算、再审签合同的原则办理,送审部门应分别按上述第2、3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建设工程合同审核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审查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规性和严谨性,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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