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庭作证申请书整理卷宗
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女,x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河北省x市x区x大街x号x单元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申请事项:
1、申请证人xxx(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
北省xxx市xx小区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女,回族xxx年x月x日,住x市x区x街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xxx诉xxx的XXX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由于证人xxx、xxx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时间
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为促进诉讼诚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三、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是什么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人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也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将证人证词置于旁听群众监督之下,真实体现了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
(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
控辩庭审方式,具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内涵,所举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质证。由注重审查实体转化为注重审查程序,依法认证,确保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进公正裁判。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由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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