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行使撤销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6:54:33 439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一)无偿转让财产;(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五)放弃债权。破产法赋予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一些行为,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关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仅表述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在实践中,各级法院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撤销权的行使归属于破产程序,由管理人提出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审查,期间可以启动听证程序,然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作出相应的裁定;另一种是破产撤销权应当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这是因为破产程序适用一裁终裁制度,撤销权的行使不仅涉及管理人和债务人,还涉及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原因,相对方有一定的辩驳权,是相对独立的诉讼,相对方也应享有法律赋予的答辩权、反诉权和上诉权。但如果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审查处理,必然会剥夺对方的这一系列权利。鉴于《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破产撤销权应当由管理人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在我看来,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形式请求法院,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以及抗辩、证据交换等,使债权人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利。

公司破产管理人职责是什么

1、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5、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6、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在我国相关的公司破产是指相关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一种情况,相关的破产管理人员需要对这类的资产进行相应的监督职责。但必须在相关的法院的指挥下进行,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相关的清理资产,偿还相关当事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5: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管理人相关文章
  • 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在实务中,应考虑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交易的风
    2023-03-17
    410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一、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内容以及其构成: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
    2023-06-01
    382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一、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限制破产撤销权的设置目的为了保护债权人行的利益,所以破产撤销权存在的依据就在于破产撤销权的对象侵犯了债权人行的利益。如果没有利益遭受侵犯,撤销权就没有合理的存在基础。仅就《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款“(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条文而言,从文意上属“偏颇性清偿”,从而损害了部分债权人行利益。若仅从损害结果看,“偏颇性清偿”损害了债权人行的利益。但对于偏颇性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若只注重行为客观上的偏颇性后果,而对于此种行为发生的背景、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在所不问的话,则将顾及交易稳定、安全和秩序。因此,有必要对破产撤销权在主、客观方面进行适度的限制。(一)破产撤销权主观方面的限制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交易相对人以及转得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思想状态对撤销权的构成有无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作为判断撤销权主观方面的限制:1、债权人行与债务人不存在恶意串通
    2023-06-06
    372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一、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内容以及其构成: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
    2023-06-19
    69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效果
    我国新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可以看出,我国新破产法并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效果作出详细规定,包括没有就管理人追回相应的财产后,相对人的地位作出规定。但由于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致,笔者认为,破产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分为管理人的返还请求权与相对人(转得人)的请求权。可撤销行为一经人民法院裁判确认,其行为无效溯及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管理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相对人应予返还并归入破产财产。破产撤销权行使后,相对人丧失被撤销的权利,恢复其原有权利。具体来讲,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以及放弃债权行为,相对人不存在权利恢复。对于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相对人所作的对待给付,如果仍现存于债务人的财产中,相对人对该财产可以行使取回权;如果其对待给付不复存在于债务人财产,可作为共益债权人请求偿
    2023-06-06
    186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为你推荐】欠条债务纠纷起诉书借条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款合同高利贷民间借贷利息破产撤销权是一种为了更好的维护企业法人有利于社会利用的财产而属于企业法人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作出了详细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也有法定的范围,保护了破产财团的财产利益。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债务人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4条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对象、行使方式等作了规定。但是,无论是从规范分析还是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破产撤销权制度运作中都存在许多较为复杂的理论和司法难题。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多重抵押担保中撤销利益的保留以及对偏颇行为行使撤销权的例外抗辩等方面。一、破产
    2023-06-01
    411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破产管理人
    相关咨询
    • 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行使撤销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一)无偿转让财产;(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五)放弃债权。破产法赋予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一些行为,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关于
    •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的时间,也就是说,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之内,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
    •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破产撤销权行使时间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0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
    • 破产管理人怎样行使撤销权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