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等,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怎么区分
首先,两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中由行为人管理的财物,即包括资金、物资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只是本单位中行为人管理的资金。资金一般指人民币、外汇、股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职务侵占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职能。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仅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的资金具有管理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再次,两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主观方面的差异主要在于犯罪目的之不同。最后,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在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后的使用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单位的财物之后的使用行为并非是职务侵占中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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